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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2.事實發生日:102/11/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
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
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2年11月4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1月26日
上午10時整進行言詞辯論。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
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1月26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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