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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稅務漏洞跨境電商修法 資誠事務所提4大建議

鉅亨網記者宋宜芳 台北 2016-08-19 08:3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18 日邀請 PChome、Apple、Uber 等知名跨境電商,以及四大會計事務所、學者、記帳士公會、第三方支付代表,共同擬定跨境電商營業稅的修法方向,對此資誠會計事務所有 4 大建議修法的方向。分別為,1. 跨境電商間接提供服務,難認定納稅義務人,2. 認定勞務使用地,可依買方資訊判斷,3. 修法宜與國際趨勢一致,避免重複課稅,4. 申報方式,基於課稅公平為出發點。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范書華表示,跨境電商經營樣態繁多,如何明確定義應予納入營業稅課稅範圍的跨境電商,考驗立法者的智慧。舉例而言,有些跨境電商直接提供電子服務給在台消費者,也直接收取報酬,則此跨境電商自然為本次預計修法方向的納稅義務人。但是,若跨境電商間接透過平台提供應用程式或 App 下載服務並由平台代收報酬,或透過境內電信公司代收報酬,將出現應以終端服務提供商 (跨境電商) 或仲介代理人 (平台或電信公司) 為納稅義務人的不同見解,其相對應報繳營業稅金額可能也不盡相同。


由於電子服務的特性,消費者大多透過行動裝置使用電子服務,而消費者可能在不同國家之間移動。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周莉莉認為,如果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是在中華民國境內,但偶爾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第三地使用跨境電商提供的電子服務,則屬國外使用的部份,其勞務使用地的判斷究應認屬中華民國境內,還是境外第三地國家。周莉莉說,目前常見的判斷方式包括買受人的帳單地址、IP 位址、付款銀行資料、國際移動用戶識別號 (IMSI) 國碼或市內電話所在地等,以上判斷方式應可供我國借鏡,並做為立法的依據。反之,如果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是在中華民國境外,但偶爾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跨境電商提供的電子服務,是否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此為須釐清之問題。

而針對買受人為我國自然人的交易課稅的修法部分,周莉莉建議,可參考其他已施行國家的做法,買受人為營業人因反向徵稅的機制可被排除在跨境電商的納稅範圍。不過,如此一來,除了買受人的勞務使用地外,跨境電商又多一個買受人究為自然人或營業人的判斷工作必須執行,將大大增加實務運作的困難度。反之,如果將自然人與營業人的交易皆納入跨境電商的納稅範圍,則需思考搭配設計營業人的進項憑證扣抵方式。

至於國際間各自展開對跨境電商的修法規範,當各國修法就上述認定不一致時,可能產生重覆課稅或均不課稅的情況,而租稅協定並未規範如何避免營業稅的重複課稅,因此,在各國片面修訂營業稅法或消費稅法的同時,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范書華建議修法方向應儘量與國際趨勢一致,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紛爭。

至於申報方式,范書華指出目前外界的疑義在於,如果以跨境電商與境內電商課稅公平為出發點,是否允許跨境電商自銷項稅額扣除其取自境內的進項稅額。再者,如果跨境電商所營業務有落入營業稅法第 8 條免稅範圍的項目,是否比照境內電商予以免徵營業稅待遇。對此,范書華建議,無須開立統一發票,直接由報稅代理人或營業代理人彙總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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