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祁祥:「守正」之上的創新才能使行業行穩致遠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05 19:30
和訊保險消息2016年9月3日,由和訊網主辦的首屆中國壽險發展論壇在北京釣魚台國賓館舉行。本屆論壇主題為「供給側改革——中國壽險改革與發展」。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孫祁祥出席論壇並發表主題演講。
謝謝大會組委會的邀請。借着今天這樣一個機會,我想談這樣一個問題:「再論保險業的變與不變——關於新技術對保險業影響的若干思考」。之所以說「再論」,是因為大約10年前,我曾經在中國保險報「北大保險評論」上寫過一篇「論保險業的變與不變」的文章。這麼些年過去了,許多事情發生了改變,我自己也一直在思考,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已經深入影響了整個社會和人們生活的前提下,對保險行業來說,究竟哪些方面受到影響了,受到了什麼樣的影響?哪些方面並沒有發生改變?我們只有厘清一些基本問題,才能使保險業行進在正確的軌道上,企業也才能采取更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
那麼,應該從哪個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呢?我認為應該從行業特性的角度入手。一場台風襲來,受災地區的各類標的物都會受到影響,但標的物的不同,或者雖為同類型的標的物,但特性、材質包括體積等不同,也會使得台風的作用後果呈現出不同的狀況。外因固然重要,但內因是變化的依據,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外因是通過內因而起作用的。因此,分析互聯網、大數據等對保險行業的影響應當從保險業自身的「特質」「體質」入手,這樣才能更加清楚地看出這種影響的性質及其程度。
我們是否可以這樣來提煉和總結保險行業的特性:即一個基石、三大支柱和三個主體。一個基石即風險轉移和損失分擔。三大支柱即「可保風險」「大數法則」「最大誠信」;三個主體即保險消費者、保險供給者和保險監管者。這些是構成保險之所以為保險而不是其他行業的核心要件。
雖然任何的比喻或者類比可能都有是否貼切或者嚴謹的問題,但因為生動形象,我還是想借用台風和標的物之間關系的這種類比來分析一下互聯網、大數據這一裹挾着強大威力的「台風」對「具體標的物」——保險業,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我們先從保險業的「基石」來看。我認為,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的出現不會改變「風險轉移、損失分擔」這個保險業的本質特征。保險業從它誕生之日起,不管是發軔於幾千年前古巴比倫商人轉嫁風險訴求的現代財產保險,還是起源於幾千年前古希臘和古羅馬尋求損失分擔機制的現代人身保險;不管是古代的保險思想,還是中世紀的保險計劃,抑或是現代的保險行業,它們共同的特征都是風險轉移、損失分擔。這樣一個特征是保險業獨有的。即使保險因其具有「資金融通」的屬性、因其具有投資功能而被視作金融的一個分支,但客觀而准確地說,保險因其獨特的風險保障功能而區別於其他金融部門,這一功能是保險業立足和發展的核心價值和獨特意義所在,它不因任何新技術的出現而改變。
接下來我們來看第一支柱:「可保風險」。我認為,互聯網和大數據出現以後,沒有改變商業保險公司只能承保「可保風險」的特質。而既然是可保風險,企業在甄別風險的時候,就應當遵循可保風險的一些基本特性。而且,不僅僅只是技術方面的要求,企業在設計產品的時候還應當恪守法律、道德、甚至社會公序良俗的界限。當然,我這樣說,絕不是說「可保風險」是「一成不變」的,恰恰相反,我一直認為「可保風險」是一個動態的概念,也就是說,隨着客觀條件的變化,科學技術手段的發達,「昨日」的「不可保風險」在「今日」可能成為「可保風險」;而「今日」的「不可保風險」又可能成為「明日」的「可保風險」。也就是說,隨着數據的擴大和計算能力的提升,「可保風險」的內涵和外延會得到拓展,但關鍵是保險公司要有對當下「可保風險」本質的判斷和把握,以決定其業務發展的重點和方向。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由商業保險的本質特性所決定,保險經營中始終存在着兩大矛盾:從「定性」的角度來看,它體現為「需求方對風險保障的全方位要求與供給方對風險的選擇性承保」之間的矛盾;從「定量」的角度來說,它體現為「新險種開發的迫切性與產品定價所需數據的滯後性」之間的矛盾。互聯網和大數據出現以後,不會從根本上消除第一個矛盾,但對第二個矛盾的緩解無疑會起到一定的作用。
再來看「大數法則」。眾所周知,保險經營活動中強調大數法則。因為保險標的的數量越多,實際損失結果與預期損失的結果之間的方差就會越小,保險人對未來風險的預測就會相對更加精准,保險業的經營就會更加穩定。當然,如果保險人有意願也有能力承擔較大的風險,保險標的數量可以很小,這也就是我們大家熟知的「特殊險種」。例如,據可查閱的史料表明,早在1920年,演員兼歌手MarleneDirtrich就在著名的英國勞合社為她的嗓子上了100萬美元的保險,自此之後,「特殊險種」一直存在於保險經營領域,但只是保險海量產品中一朵小小的「浪花」。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出現以後,由於大數據的可得性、時效性和計算的精確性,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和可保風險進行更為細致的分類,由此為消費者個性化需要的滿足提供了更大程度的可能,延展了保險業經營的廣度和深度,但我認為,它並沒有從根本上顛覆大數法則在保險業經營中的地位和作用。
最後是最大誠信。誠信是所有經營活動的基本要求,是任何商業性契約的雙方當事人所必須遵循的先決條件。保險是一種承諾,沒有契約的保證,無人敢拿財產、生命和健康做賭注,但保險契約對合同當事人誠信的要求,遠比其他一般契約為高,這是由保險業所經營的內容,即「風險」所決定的。從供給方的角度來看,通常而言,一般「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根本不需要賣方了解買方的財產、生命、健康的風險狀況,但後者恰恰是保險人「經營」的內容。風險狀況決定了損失發生的概率,也決定了保險人未來賠付的概率;從需求方來看,保險產品「承諾」性的特點,使得承諾今後能否兌現成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最大的隱憂。概言之,供需雙方是在相互防范的「博弈」中簽訂合約的,博弈的砝碼即各自掌握的信息。最大誠信原因通過告知、保證等有關條款規定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實施約束;通過棄權與禁止反言等規定對保險人實施約束。但由於信息的不完全性、非對稱性等問題的存在,保險業固有的逆向選擇、以及防不勝防的道德風險和欺詐使得供需雙方都會提高防范意識,由此加大甄別成本、影響經營業務的發展。而在互聯網和大數據出現以後,由真實數據的可獲得性和便捷性使得最大誠信原則實施的環境得到改善,這必將對保險業的穩健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現在我們來簡要分析一下保險活動的三大主體。首先來看消費者。微觀經濟學關於消費者的分析是建立在「消費者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是遵循『最小成本與最大收益』的原則來比較和尋求各種消費品的」。即使在當今這個變化無窮的社會,消費者的以上特性並沒有發生變化。而具體到中國來看,「變化」則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消費者群體的特點發生了變化。據麥肯錫預計,中國的中產階級數量在2012年為1.74億個家庭,到2022年將增至2.71億個家庭。嚴格來說,商業保險是最契合中產階級的保障產品,假定其他條件不變,中產階級對保險的需求將獲得很大的提升。二是消費者的偏好發生了變化。隨着消費主體收入水平的提升,消費者從主要對物質產品的消費到對文化、精神產品的消費,從主要對非金融資產的積累到金融資產的積累。保險作為金融資產的一個組成部分,特別是作為具有金融資產保障品特性的一種產品,會隨着人們對更高生活質量的追求而獲得消費者更多的青睞。三是消費方式和習慣發生了變化:隨着互聯網、物聯網的出現,各種新的消費方式,特別是體驗式消費流行。而當具有消費體驗習慣和要求的消費者遇到了無法體驗的、特別是本身就具有「賣出而不是買入」之特點的保險產品時,慣性思維會使得保險的銷售遇到新的挑戰,這在壽險業將更加明顯。
再來看保險供給者。微觀經濟學關於企業的分析是建立在「企業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這一基礎之上的,這一點仍然適合今天的保險供給者,不會因為互聯網和大數據的出現而發生改變,但以下三個方面會出現新的變化:一是保險公司的形態將會更加多元和豐富。以互助為核心的、植根於互聯網的保險人將不斷出現。二是經紀、代理人的作用將會有所變化。由於標准化的、內容簡單的產品可以通過線上進行銷售,這將會對保險經紀,特別是保險代理形成一些替代,但條款復雜的、保障程度高的產品仍然需要經紀和代理。三是供給和質量和效率的提升。互聯網技術和大數據的應用,對擴大可保風險的外延、對風險作出更准確評估、對投保人進行更細致的分類、對降低信息的非對成型,防止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都能起到顯著的作用,由此可以擴大保障范圍、降低保費、提高理賠速度,這無疑將提升保險的供給質量和效率,對消費者產生更大的吸引力。
最後來看保險監管者。即使在當今這個變化無窮的社會,經濟學分析中關於政府監管之所以存在的基本理由並沒有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如信息不對稱、不完善;「外部性」、「不完全競爭」和「搭便車」等因素。但互聯網和大數據出現以後,監管部門對保險市場供需雙方信息的掌握將更加全面和充分,技術手段也會更加先進,由此提升監管的效率。
有人曾用3C總結20世紀經濟生活的三個特點:分別是:Change,Consumer和Competition;後又有人總結21世紀的三個特點,仍然是3C:分別是Change,Competition和Crisis。不管人類社會如何發展,有一點是確信的,那就是變化永遠是時代的主旋律,但變中一定會有「不變」,創新一定要有原則。近些年來,隨着移動互聯網的興起、一些互聯網平台以「創新」為名,推出了許多「奇葩險種」,有的可以說是匪夷所思。這些做法一方面賺足了大眾的眼球,但另一方面卻加深了一些本來就對保險不理解或者誤解的老百姓(603883,股吧)有關保險的錯誤認知。這樣的變化,這樣的創新,對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是具有很大殺傷力的。因此,處理好變與不變的關系,是守正創新的關鍵。只有基於「守正」之上的創新,才能使行業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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