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 賣2年內房地 適用20%稅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08 12:35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今 (105) 年 1 月 1 號上路,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法規定,個人因調職等等非自願性因素,須出售持有兩年內的房地,得按較低的 20% 稅率課稅,但仍須符合相關要件,否則仍將按持有期間長短,以 35% 或 45% 的較重稅率來課徵。(黃悅嬌報導)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據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賣出持有一年以內的房地,稅率為 45%;持有期間超過一年未超過兩年,稅率為 35%。至於個人因調職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以下房地,必須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才能適用較低 20% 稅率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日前即發現轄內一起案例,李先生去年 5 月 26 日買入 A 房地,今年 1 月 30 日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李先生說他是因為調職而出售 A 房地,所以應適用 20% 稅率,但經國稅局調查,李先生與太太未曾在 A 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且 A 房地並非臨近李先生或太太工作地點,並不符合適用 20% 稅率課稅規定,因此,仍遭國稅局要求仍應以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出售的稅率 45% 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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