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豐珠寶建議分銷協議之諒解備忘錄
鉅亨網新聞中心
董事會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本公司與DAMIANI就透過本公司於地區之銷售網點獨家分銷及銷售帶有「DAMIANI」商標之珠寶產品及手表訂立諒解備忘錄。
諒解備忘錄
諒解備忘錄包括以下主要條款及條件:
1. 待本公司與DAMIANI訂立正式及具約束力之分銷協議後,本公司將透過於地區內之銷售網點獨家分銷及銷售帶有「DAMIANI」商標之珠寶產品及手表,最少為期五年。
2. 作為建議分銷協議之基本及主要部分,本公司及DAMIANI將制定開設最少80家銷售網點的詳細業務計劃。
3. 本公司與DAMIANI將進一步探討透過銷售網點分銷帶有由DAMIANI所擁有之商標之其他產品可能性。
4. 預期本公司與DAMIANI將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訂立正式及具約束力之分銷協議。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DAMIANI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之第三方,而且并非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
訂立諒解備忘錄之理由
DAMIANI為於一九二四年成立之意大利奢侈珠寶領先品牌。DAMIANI因其寶石之設計及質素以及卓越的生產工藝而聞名,并已贏得超過18項由DiamondInformation Centre發起之國際鉆石大獎。
董事認為,倘落實正式及具約束力之分銷協議,將可增加本公司之珠寶零售業務及與國際知名珠寶及手表品牌在業務上攜手合作之協同效益,且有助擴闊本公司之收入來源。
諒解備忘錄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未必引致本公司與DAMIANI簽訂正式及具約束力之分銷協議。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之相關規定,包括落實正式及具約束力之分銷協議時另外作出公布。
鑒於諒解備忘錄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不一定進行,故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小心。
釋義
「董事會」指本公司之董事會
「本公司」指明豐珠寶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DAMIANI」指DAMIANI International B.V.,一家於荷蘭注冊成立的公司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諒解備忘錄」指本公司及DAMIANI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訂立之無法律約束力之諒解備忘錄
「銷售網點」指本公司將於地區內設立售賣多種品牌產品之商店之「店中店」或「專柜」之銷售網點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地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及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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