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有關供股發行240,751,561股每股面值1.00港元之供股股份比例為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十二(12)股股份供一(1)股供股股份每股供股股份作價19.50港元須於接納時繳足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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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宣布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七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香港時間)(即可有效接納供股股份暫定配額及可有效申請認購額外供股股份之最後期限)已接獲認購合共329,172,019 股供股股份之有效接納及額外申請,其中包括(i)就根據供股暫定配額之227,483,985 股供股股份作出之679 份有效接納;及(ii)就101,688,034 股供股股份作出之667 份有效額外申請。獲接納之供股股份及已申請之額外供股股份總數占供股項下可供認購之供股股份總數240,751,561 股約136.73%。因此,供股已獲超額認購,而包銷商於包銷協議項下之包銷責任已終止。供股已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星期四)下午四時正(香港時間)成為無條件。
預期所有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將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五)或前後以平郵方式寄發予已接納及(倘適用)成功申請額外供股股份,且已繳納供股股份之股款之非CDP 存放人之成功申請供股股份之申請人,郵誤風險概由彼等承擔。就已接納及(倘適用)成功申請額外供股股份,且已繳納供股股份之股款之CDP 存放人,預期供股股份可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五)或前後記入彼等各自之CDP證券賬戶。
繳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將分別由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二)及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一)起在香港聯交所及新加坡證交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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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請參照香格里拉(亞洲)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就供股發行不少於240,737,811 股及不多於241,661,186 股每股面值1.00 港元之供股股份(比例為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十二(12)股股份供一(1)股供股股份,每股供股股份作價19.50 港元,須於接納時繳足)而刊發之章程(「章程」)。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詞匯與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供股結果
董事會宣布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七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香港時間)(即可有效接納供股股份暫定配額及可有效申請認購額外供股股份之最後期限)已接獲認購合共329,172,019股供股股份之有效接納及額外申請,其中包括(i)就根據供股暫定配額之227,483,985股供股股份作出之679份有效接納(相當於供股項下可供認購之供股股份總數約94.49%),包括由契諾方根據不可撤回承諾接納之127,840,549股供股股份(相當於供股項下可供認購之供股股份總數約53.10%)(由於四舍五入,根據不可撤回承諾認購之供股股份總數為127,840,549而非先前披露之127,840,553);及(ii)就101,688,034股供股股份作出之667份有效額外申請(相當於供股項下可供認購之供股股份總數約42.24%)。獲接納之供股股份及已申請之額外供股股份總數占供股項下可供認購之供股股份總數240,751,561股 約136.73%。因此,供股已獲超額認購,而包銷商於包銷協議項下之包銷責任已終止。
供股已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星期四)下午四時正(香港時間)成為無條件。
原應由除外海外股東享有之所有供股股份配額及因湊合零碎供股股份而產生之供股股份已於未繳股款供股股份開始買賣後以其未繳股款之形式於公開市場發售。就出售原應由除外海外股東享有之所有供股股份配額而言,該等出售所得款項(扣除開支後)將按比例以港元支付予相關除外海外股東,惟任何有關除外海外股東須有權享有100港元或以上之個別金額。少於100港元之任何個別金額將由本公司保留,利益歸本公司所有。預期有關出售所得款項之支票(如有)將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五)或前後(就屬非CDP存放人之除外海外股東而言)及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一)或前後(就屬CDP存放人之除外海外股東而言)以平郵方式寄發予有權獲得該等支票之除外海外股東,郵誤風險概由彼等承擔。
本公司於供股完成前及後之股權架構(按二零一一年二月八日之資料)如下:
供股完成前 供股完成後
股份數目 股份數目
千股 % 千股 %
(1)包銷商 152,439 5.28 168,192 5.37
(2)契諾方(上述(1)以外) 1,381,648 47.82 1,498,420 47.87
(3)郭氏集團其他成員
(上述(1)及(2)除外) 209,881 7.26 226,748 7.25
郭氏集團所持有之股份
總數((1)+(2)+(3)) 1,743,968 60.36 1,893,360 60.49
(4)董事(上述(3)所涵
蓋之董事除外) 119,360 4.13 129,307 4.13
(5)其他股東 1,025,875 35.51 1,107,287 35.38
總計 2,889,203 100.00 3,129,954 100.00
本公司確認,於供股完成時能夠滿足上市規則對公眾持股量之規定。
額外申請
董事會議決,按公平合理之基準根據章程所載之原則配發合共13,267,576股額外申請項下之供股股份及分配該等供股股份,即:
(i) 就103,784股供股股份而言,該等供股股份已分配予董事認為其申請旨在將零碎股份補足至完整每手股數之申請人,且該等申請無意濫用此項機制;及
(ii) 就其余供股股份而言,該等供股股份已按申請人於各項申請下所申請額外供股股份之數目比例向彼等分配,并補足至最接近之一股供股股份。按申請額外供股股份總數計算,分配百分比為約12.97%。
寄發供股股份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預期所有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將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五)或前後以平郵方式寄發予已接納及(倘適用)成功申請額外供股股份,且已繳納供股股份之股款之非CDP存放人之成功申請供股股份之申請人,郵誤風險概由彼等承擔。就已接納及(倘適用)成功申請額外供股股份,且已繳納供股股份之股款之CDP存放人,預期供股股份可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五)或前後記入彼等各自之CDP證券賬戶。
就屬CDP存放人之供股股份申請人而言,倘任何接納供股股份及/或額外申請無效或不成功,於接納及/或進行額外申請繳付之金額,將不計利息或任何應占收益或由此產生之其他利益退回予該等CDP存效人:
(i) 倘其透過CDP接納及/或進行額外申請,將以香港銀行開出之劃線支票,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一)或前後以平郵方式寄發予CDP存置於彼等在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汶萊達魯薩蘭國及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之郵寄地址,郵誤風險概由彼等承擔;或
(ii) 倘其透過電子申請接納及/或進行額外申請,則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一)或前後存入其於有關參與銀行開設之銀行賬戶,存入風險概由彼等承擔,該銀行發出之收據有效解除本公司及CDP之責任。
開始買賣繳足股款供股股份
繳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將分別由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二)及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一)起在香港聯交所及新加坡證交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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