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訊北京時間6月27日晚間消息,臺北市政府周一表示,由于拒絕為手機用戶提供7天的應用程序試用服務,已經對谷歌處以100萬臺幣(約合3.46萬美元)的罰款。根據臺灣地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通過互聯網購買任何產品,包括手機應用,消費者都有權試用7天。而臺北市政府發現,谷歌和蘋果均未遵守相關規定。(內文詳見新浪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