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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制/環保署12項新制上路! 強化廢棄物管制規範

鉅亨網新聞中心


記者李玲玲/整理報導


2012年1月1日,環保署總計有12項新制上路,其中與民生密切關係,在提升廢家電處理業處理效能、調整燈管(泡)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及包裝盒減量上都作了調整。另外,為了防止環境污染,不論是在土壤污染、廢水、油汙等管制上,都作了修正,強化管制規範。

一、 健全事業用地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機制 環保署發布「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為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8條第1項申報備查及第9條第1項報請審查的制度更加完善,讓土地與人、事業、評估調查人員與檢測機構於執行上有所依循,環保署依土污法第9條第2項之授權依據,訂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理」,即將自101年1月1日施行。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主要係針對執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各項工作之執行、資料製作與確認方式等相關細節,進行詳盡的規定。如事業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的規劃上,應由評估調查人員執行;而評估調查人員執行評估調查規劃方法之部分,則明定有場址環境評估法或網格法供事業依循;同時本辦法亦訂定最少採樣點數、免檢測之條件以及應檢測污染物項目之擇定方式等規定。

二、 提升廢家電處理業處理效能 環保署強化冷媒回收管制措施

環保署為敦促廢電子電器處理業者順應國際環保議題及處理技術的進展,強化環境敏感物質的回收與管控,已在今(100)年8月22日修正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類)」。本次稽核認證作業手冊修正的重點為提升廢電冰箱、廢冷暖氣機的完整性規範,增訂各項冷媒的回收標準值。

環保署表示,為減少廢電子電器回收後,於處理廠外任意拆解,造成污染,本次修正重點,規定廢電冰箱進入處理廠時,其冷凝管破損的比例以當月處理量之3%為上限,且自101年1月1日起,該限值將再下調至1%。此外,廢冷暖氣機的壓縮機或冷凝管與機體脫離的比例以當月處理數量的1%為上限。上述廢電冰箱、廢冷暖氣機經查驗,若有超出限值的數量,環保署將不補貼給處理廠,引導業者避免任意拆解的情形。

三、 環保署調整燈管(泡)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環保署為使燈管(泡)回收基金合理運作,將自101年1月1日起調漲燈管(泡)的回收清除處理費徵收費率為每公斤31元,較現行的27元調升15%。另,因高強度照明燈管的回收清除處理成本與其他燈管(泡)相近,故其費率由現行每公斤32.48元,亦一併調整為每公斤31元。

四、 加嚴車用汽柴油管制標準,將硫含量降至10ppmw

環保署考量油品硫含量降低可延長車輛後處理器使用年限,且可滿足新技術引擎對於低硫含量油品之需求,已完成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加嚴,將車用柴油及汽油的硫含量由現行的50ppmw降至10ppmw,並分別訂於100年7月1日及101年1月1日實施,進一步改善國內車輛污染排放及空氣品質。

除將柴油及汽油的硫含量由50ppmw加嚴至10ppmw外,並增訂柴油16烷指數48(min)及多環芳香烴11﹪兩項管制項目,及將汽油芳香烴含量加嚴至35﹪。其中柴油硫含量、十六烷指數、多環芳香烴及汽油芳香烴加嚴標準之實施日期訂為100年7月1日,而汽油硫含量加嚴標準之實施日期為101年1月1日。

五、 環保署修正公告生質塑膠物品及其容器回收清理費率

為促進廢生質塑膠物品及其容器分類回收清除處理,並避免生質塑膠容器干擾傳統塑膠回收體系,環保署將自101年1月1日起調升生質塑膠原料板材、容器及商品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期透過收費及補貼等經濟誘因,提升廢生質塑膠物品及其容器回收處理成效。

環保署表示,生質塑膠容器與傳統塑膠容器的外觀相似,民眾不易辨識,致部分生質塑膠容器混入傳統塑膠容器的回收處理體系,影響傳統塑膠的再生利用。該署經檢討目前廢生質塑膠物品及其容器回收處理現況、處理成效及基金收支平衡原則等因素,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5項規定,訂定生質塑膠原料板材、容器及商品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修訂生質塑膠原料及板材為每公斤新臺幣1.46元;另生質塑膠容器、容器商品、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修訂為每公斤新臺幣5.96元。

六、 配合審查制度,訂定收費標準 環保署發布「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收費標準」

配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修正後第9條之規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核定須經專業審查程序,環保署依據土污法第55條規定訂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收費標準」。

本標準實施後,事業依土污法第9條報請環保局進行審查之案件,應依本標準繳交審查費,而讓與人依土污法第8條報請環保局備查之案件則無須繳納費用。

關於用地免進行採樣檢測部分之規定,應由環境專業人員進行用地評估調查並判斷符合免採樣檢測要件,同時須經所在地環保局同意後,方可免進行採樣檢測。事業不可自行隨意判斷用地免進行採樣檢測,以免申報資料一再補正及退件而延誤時效。審查收費將自10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請大家及早因應準備。

七、 101年起廢潤滑油清除處理有重大變革

目前廢潤滑油屬於應回收廢棄物,其清除處理應由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進行回收再利用,未來將有重大變革。環保署已公告廢潤滑油解除應回收廢棄物列管,並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解除列管後,廢潤滑油清除處理將依產生源分別回歸一般或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

環保署表示,由於廢潤滑油屬經濟價值高、有害物質成分低的廢棄物,自由市場回收體系運作已久,經評估無須進行補貼,即可藉由市場機制,妥善回收再利用。該署已於99年8月12日公告自100年7月1日起取消廢潤滑油回收處理補貼費,並於99年12月27日公告自101年1月1日起解除應回收廢棄物列管。

八、 環保署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強化高科技廢水管制

為強化高科技廢水管制,環保署於9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增訂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以及科學工業園區鎵、銦、鉬、總毒性有機物及生物急毒性等項目及限值,並給予因應緩衝期至101年1月1日施行,內容詳載於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網址: http://ivy5.epa.gov.tw/epalaw/)。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依高科技產業廢水特性及風險預防考量,優先將光電業獨立管制,並訂定其管制標準及限值,除原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真色色度管制項目外,另增訂鎵、銦、鉬、總毒性有機物、生物急毒性,以強化廢水管理。其中生物急毒性屬廢水綜合性指標,代表廢水對水中生物活性影響的程度,如經環保機關查證生物急毒性超過1.43時,業者須加強監測12週,據以判定是否開罰,業者於加強監測期間亦可儘速進行污染物削減,對於整體環境水體生態維護,有正面效益。

九、 修正公告「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

100年12月23日公告修正「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修訂量販店及超級市場101年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減量率目標為40%;自102年起,集中品項規定蛋、蔬果及糕點麵包等三類商品的石化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減量率應達80%,整體減量率預估達到46.5%。

十、 公告「一般廢棄物-廢潤滑油再利用管理方式」

100年12月1日公告「一般廢棄物-廢潤滑油再利用管理方式」,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

原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取得廢潤滑油處理業登記者,於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得從事一般廢棄物廢潤滑油再利用,但應檢附原登記證向再利用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地方主管機關得免辦理檢核及現場勘查。

本署積極宣導既有處理業之轉型及輔導,並持續關注業者申辦情形。

十一、 運送固體毒化物的「非罐槽車」加裝即時追蹤系統(GPS),101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

環保署自97年起施行第1、2批次毒化物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GPS),獲致良好管制成效後,本(100)年9月23日並公告第三批:運送固體毒化物的「非罐槽車」納入管理,並定於101年1月1日施行,業者須於101年1月1日前完成裝設GPS始可上路,並依規定維持正常操作及妥善運送毒化物,以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

十二、 加強空氣品質預報服務,提供每日2次空氣品質預報資訊

過去依氣象局每日發布1次氣象預報進行空氣品質預報,於下午5時公布本島3日及外島隔日空氣污染指標(PSI值)。鑒於每日空氣品質變化受氣象條件影響甚鉅,且為提升預報能力,本署於97~100年與氣象局技術合作,目前已可取得每日4次氣象模式預報及2次衛星觀測等資訊,有助於提升本處空氣品質預報能力及時間解析度。為加強空氣品質預報服務,自101年1月1日起正式提供每日2次空氣品質預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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