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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民8月28日起可申請赴台個人遊

鉅亨網編輯查淑妝 台北綜合報導


經中國國務院批准,自 2012 年 8 月 28 日起,深圳市公安局將接受深圳戶籍居民赴台個人遊申請,促進海峽兩岸旅遊經貿交流。

中新網報導,深圳戶籍居民申請赴台個人遊申請時,申請人可持居民二代身份證、戶口本、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以及經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照片檢測中心檢測合格的照片回執在深圳市各公安分局出入境辦證大廳提交申請。


深圳市公安局將為申請人簽發 6 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個人遊簽注 (簽注字頭為「G」) 。收費標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30 元 / 證 (人民幣,下同) ;「G」簽注 20 元 / 次。申請人在申請時可根據個人需要選擇辦理個人旅遊或團隊旅遊申請。取得赴台個人遊簽注的市民,應通過深圳市有資質的旅行社代為申請入台許可後,方可赴台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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