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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保達股:本公司資金貸與超限訂定之改善計劃執行情形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99/06/17

2.發生緣由:(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0990028827號函規定

辦理。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子公司英保達(蓋曼)有限公司,係因應收帳款超過一般授信期

限,故依(93)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轉列為其它應收款,並認列為資金貸與。

(三)因本公司98年度認列虧損而造成淨值下降,導致99年4月底資金貸與餘額已超逾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所定資金貸與總限額,訂定改善計劃並予公告。

3.因應措施:改善計劃如下:

為解決本公司資金貸與超限之情事並考量現實作業與整體運作,本公司已於99年6月

17日提報股東會討論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議案,此議案業經董

事會通過及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已完成修改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

四條資金貸與總限額,因此目前已無資金貸與總限額超限之情形存在。今後除將密

切督促子公司盡速改善營運狀況,亦會嚴控子公司之資金部位及加強對其應收帳款

催收,俾具體改善本公司對子公司之應收帳款情形。此資金貸與超限之改善計劃與

執行情形並呈予本公司各監察人。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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