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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要破地方保護 先斷行政干預

鉅亨網新聞中心


衛生部等七部委日前正式頒布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明確提出了“禁止一切形式的地方保護”。然而,在藥品招標采購依舊由地方政府參與主導、政策缺乏實施細則的狀況下,地方保護只會屢禁不止。

 實際上,藥品招標采購中存在的地方保護問題已經是多年痼疾,至今仍難以找到有效的辦法予以杜絕,原因在于,以省為單位的藥品統一招標采購往往都是地方衛生廳主導參與,而行政力量的過度干預導致招標采購這一原本應該遵循市場原則的行為附著了過多的計劃色彩以及利益糾葛。

 在《規范》發布之前實行的藥品招標采購制度,因為行政色彩濃厚在執行中暴露了較多問題,因此企業更加渴望能迎來一份更具有市場化色彩的“新規”。

 此次《規范》指出,實行以政府主導、以省(區、市)為單位的醫療機構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藥品必須通過各省(區、市)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開展采購,實行統一組織、統一平臺和統一監管。


 在部分企業看來,《規范》雖然強調“禁止地方保護”,但并未削弱對藥品招標采購的行政干預力量,而這種干預似乎還有強化的跡象。

 一方面是強化了政府即地方衛生廳的主導力量,另一方面是強化了醫療機構的權利。原因是,聯合發布《規范》的七大部委中,幾乎是清一色負責藥品使用端的部門,而醫藥工業公司、醫藥商業公司、社保基金的相關管理部門并未參與,這也一定程度上導致《規范》傾向于保護藥品使用端即醫療機構的利益。

 實際上,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規則應該是藥品生產商、流通商、醫療機構三方共同協商確定,缺一不可;而藥品招標采購應該是針對某一類藥品招標產生一個合適的價格,而不是招標產生具體的藥品生產廠家,對于同一價位下的藥品,醫院究竟跟哪一個廠家定采購合同,并不需要政府干預。

 而依照《規范》,藥品招標采購整個過程都存在政府的身影,行政角色泛濫如何能夠根治“地方保護”?在正常的藥品招標采購需要地方政府的主導才能完成的情況下,就算監管主體再多,也難免隔靴搔癢。

 在藥品集中采購評價方法方面,《規范》提出質量要素實際權重一般不應當低于總分的50%,強調質量分的權重要高于價格分,這對于避免“招標=低價勝出”的尷尬有積極作用,但如何科學衡量藥品質量?有太多功課要做。

 此外,《規范》提到,在確定評分權重時,主觀分權重不超過總分的25%。有企業表示,相比以前規定,《規范》確定的主觀分權重過高,客觀分權重相對下調,這一定程度上為藥品定價中的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

 破除地方保護“知易行難”,如何破解?首先,明確藥品招標采購的市場化行為性質,政府回歸監管角色本位;其次,在醫療機構“以藥養醫”機制未能破除的情況下,通過規范招標來降藥價事倍功半,破除“以藥養醫”體制必須先行;第三、對藥品的主觀評分不宜過高,對質量的重視應該體現到具體的專業指標上,該指標需要在多年臨床研究結果的基礎上充分討論形成,力避拍腦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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