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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探路者(300005)被指虛假發行的質疑

鉅亨網新聞中心


22日,有媒體刊載消息稱,在國內多家網站上廣為流傳著一個帖子,關于在創業板首批掛牌上市的北京探路者戶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探路者”,300005.SZ)被指存在虛假發行問題,這家以特許或直營方式經營戶外用品的龍頭公司被成都的代理商以其創業板上市資格存在虛假欺騙行為之名告到了成都市中院。起訴方指責探路者在招股說明書上披露的自營店情況與事實不符,涉嫌虛假發行,并稱3月份將開庭。

該帖稱,探路者存在下列行為:在《招股說明書》中將加盟店據為己有,對不具備加盟特許經營主體資格的企業而允準其特許經營,且未在商務部備案,此外“直營商場店37”已被拆遷。

是夜,探路者發布公告稱,該媒體關于公司傳聞的報道與事實不符,經核實,公司并未將加盟店納入資產范圍,且完全具備特許人主體資格,并于2008年完成商務部備案,此外,“直營商場店37”也非公司現有直營店鋪,還在計劃投入中。

25日,探路者又在其網站上發表了嚴正聲明,在否認起訴方指稱的同時,把《起訴書》中的訴請作了描述,起訴方的訴請為: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探路者”系列產品特許經營合同》,由探路者無條件按進貨價格接受現有存貨及賠償40萬元裝修款,并提出了數百萬元的“未來收益補償”。從中可見,訴請中并無撤銷探路者上市資格的請求。



至此,讓人一頭霧水的這場風波大體可以廓清。那么,這場風波背后又反映出了什么呢?

在證券市場中,一家公司準備上市或已上市,被人舉報或公開指控存在虛假發行的事情屢見不鮮。中小板開板后不久,江蘇瓊花事件就引起過軒然大波。對此,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規定,會在查實后對虛假上市者作出行政處罰,未上市的將被撤銷上市資格并加利息后向投資者返還款項,如通海高科案和立立電子案;對已經上市的,則將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之訴。這類案件很多,投資者也大都能勝訴獲賠。

而具體到這個案件的問題在于,這場風波看上去并非由虛假發行引起。從起訴方的訴請看,實際上這是一起簡單的合同糾紛,糾紛雙方完全可根據《合同法》規定依法行事,為何有人要扯上與訴訟內容毫不相干的虛假發行來大做文章呢?

事實上,按照目前的中國法律,法院是不能在中國證監會作出撤銷上市資格決定或行政處罰之前,作出相關裁定或判決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只有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的訴訟案由,并不存在要求認定不具備或撤銷上市資格的訴訟案由。

既然起訴方沒有要求撤銷探路者的上市資格,也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虛假發行一說,更不能構成民事訴訟的案由,那么,就出現了如下的可能:發帖人以訴訟為由頭,通過網絡炒作,存在故意散布虛假消息之嫌,由于影響到探路者的股價,更有操縱股價的嫌疑。根據《證券法》第78條第1款的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而《證券法》第206條又規定監管部門可以在查實后對其加以處罰。同時,《證券法》第77、203條也明確規定,操縱股價者也將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者,亦可依《刑法》受到刑事制裁,若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制裁,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筆者以為,既然風波出來了,監管部門就應當介入并進行調查,并將真相公之于眾,以保護投資者及上市公司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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