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量:本公司97年度股東會決議不存在案第一審判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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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吳美珠;被告-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0號(尚未收到判決書)
2.事實發生日:99/02/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針對本公司97年度股東會開會地址誤植
主張股東會決議不存在及監察人darwin partners global inc.當選無效。
4.處理過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
萬捌仟零陸拾伍元由原告負擔。原告應賠償被告所預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
伍佰三拾元。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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