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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架號不一致,保險遭遇索賠難

鉅亨網新聞中心


本案的主審法官吳同國說,經過調查,他們發現運輸公司在保險公司處的保險車輛是該運輸公司購買的庫存車輛,而由于銷售廠家的過錯,在重新核發新合格證、另行打印大架號碼時未將作廢的大架號消除,致使車輛存在兩個車架號。運輸公司在車架號碼不一致一事上并無過錯,查驗車輛與在保險公司實際保險的是同一車輛。

事件經過:投保車發生車禍,卻遭保險公司拒賠

2009年1月,梁山縣一家運輸公司將其名下所有的半掛牽引車、半掛車分別向當地的一家保險公司投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的險種包括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期限為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

同年4月,該公司的司機劉某駕駛公司的掛車行駛至河北泊頭104國道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當場死亡,同時造成劉某的車輛損壞。當地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隨后劉某與受害方達成賠償協議,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53000元。


事后,運輸公司委托保險公估公司對事故現場進行查勘定損。但在現場查勘的過程中,保險公估公司發現半掛車的車架號碼與行駛證上的半掛車車架號碼不一致、半掛牽引車的車架號碼與保單抄件和行駛證的記載均不一致,認定查驗車輛并非發生車禍的車輛,于是作出建議拒賠的公估結論,并以此理由向運輸公司發出拒賠通知書。但運輸公司認為發生事故的大車正是保險公司查驗的車輛,車架號碼不一致之事運輸公司并不知情,不應該為此承擔責任,因此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照單賠償。

法院判決:非運輸公司責任,保險公司應照單賠償

本案的主審法官吳同國說,經過調查,他們發現運輸公司在保險公司處的保險車輛是該運輸公司購買的庫存車輛,而由于銷售廠家的過錯,在重新核發新合格證、另行打印大架號碼時未將作廢的大架號消除,致使車輛存在兩個車架號。

在事故現場勘查時,保險公估公司查明的是已作廢的號碼,并不是已重新核發的號碼,而保險公司在向保險單上輸入信息時也將大架號輸入錯誤。事后,運輸公司向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安機關在查清事實后予以更正。因此,運輸公司在車架號碼不一致一事上并無過錯,查驗車輛與在保險公司實際保險的是同一車輛。

根據調查的情況,法院審理后認為,運輸公司與保險公司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系有效合同。依照保險法相關規定,判決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照單賠償運輸公司保險金。

法官說法:被保險人無過錯,保險人不能免責

主審法官吳同國表示,本案是一件機動車輛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在這一原則上,保險公司作出拒賠通知情有可原。

但在本案中,被保險車輛屬于庫存車輛,因生產廠家在重新核發新合格證、另行打印新車架號碼時未將原車架號消除,致使該保險車輛存在兩個車架號,且保險公司也認可了這一事實。“被保險車輛存在兩個車架號不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并不存在過錯,因此保險人也不能因此而免責。”保險公司以此拒賠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作出了保險公司照單賠償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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