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美宜持續關連交易補充協議
鉅亨網新聞中心
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供應商與加工商訂立補充協議,以修訂加工總協議中的條文。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九日有關(其中包括)協議、出售事項及加工總協議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之公布(「該公布」)。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之釋義及詞匯與該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供應商與加工商訂立補充協議,以修訂加工總協議中的條文,詳情如下:
1. 供應商及/或其附屬公司與代名人向加工商及/或其附屬公司與代名人供應原材料(「材料」)以作進一步加工,由完成之日期起為期三年,加工代價如下:
(a) 拋光蠟,每噸2,913港元;
(b) 拋光輪,每噸34,244港元;及
(c) 磨光砂,每噸6,725港元。
2. 加工商及/或其附屬公司與代名人向供應商及/或其附屬公司與代名人交付已加工之材料及提呈發票/通知書後,供應商及/或其附屬公司與代名人應於30個歷日內向加工商及/或其附屬公司與代名人支付加工材料之費用。
除上文披露者外,加工總協議之所有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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