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發布商業秘密暫行規定防力拓案再現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資委權威人士表示,力拓案即將進入中方涉案人員的審理,商業泄密在央企內部引發強烈關注,《央企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的出臺就是為禁止再發生類似的泄密案件。
據每日經濟新聞4月28日報道,4月26日,國務院國資委網站發布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要求中央企業將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納入風險管理。
上述規定要求,央企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當含有保密條款,明確保密內容和范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定期限、違約責任。此外,央企應根據涉密程度與核心涉密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定,協定中應當包含經濟補償條款。
“在實施過程中,一個關鍵問題在于,國資委是否強制性地要求央企設立保密委員會。”4月27日,北京市偉博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偉民表示。
杜絕“力拓案”再出現
該文件出臺之時,恰逢“力拓胡士泰案”一審判決。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向力拓行賄以及泄密的企業中有央企的影子。
“力拓案即將進入中方涉案人員的審理,商業泄密在中央企業內部引發強烈關注,國資委出臺文件,就是為了禁止再發生類似的泄密案件。”一位接近國資委的權威人士表示。
“中方企業的涉案人員如何處理?如何界定中方人員的受賄與泄密行為?這將產生十分廣泛的社會影響。”李偉民說,國資委在這一關鍵時刻出臺文件,將對于央企起到很大的警示效應。
為了避免力拓案再次出現,上述規定針對央企的商業秘密進行了界定。第十一條規定,因國家秘密范圍調整,中央企業商業秘密需要變更為國家秘密的,必須依法定程序將其確定為國家秘密。
德衡律師事務所王海軍律師介紹,業界對于力拓案比較集中的觀點是,中國對國家安全比較重視,但是對商業安全重視明顯不夠。而重大商業機密是國家安全的重要方面,特別是鐵礦石、石油等有關國家重要戰略資源的談判,必須視同為國家機密對待。
“事實上,力拓行賄案涉及的不僅僅只是企業內部的商業秘密,而是已經上升為國家機密,引起廣泛關注。鑒于此,國資委特別在這次出臺的文件中提出了這一點。”李偉民說。
另據了解,國資委還將進一步下發通知,要求央企加快研究制訂相關實施細則,切實保障企業利益不受侵害。
保密委員會缺位
國資委綜合處一位人士表示,“這次是國資委首次出臺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如何實施以后還會與央企溝通。”
李偉民指出,國資委在上述規定中并未強制性地要求各央企成立保密委員會,這給以后的泄密管理留下了一定的想象空間。國資委要求央企針對商業秘密保護實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但是,條款中關于央企如何成立保密委員會的表述比較模糊。
該文件第七條指出,各中央企業保密委員會是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工作機構,負責依法組織開展商業秘密保護教育培訓、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事件查處等工作。此外,第八條指出,中央企業保密辦公室應當配備專職保密工作人員,負責商業秘密保護管理。
一位央企內部人士表示,“我們單位沒有具體的保密辦公室,但是這部分工作基本上由法律事務部代為管理。”
“正是由于多數央企沒有成立保密委員會,所以上述文件在執行方面有一定難度,必須首先在央企內部成立保密的常設機構,才能把責任落實到具體人員身上。”李偉民說。
(程曦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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