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發布 員工證券賬戶須監控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國證券業協會29日晚發布《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明確了證券公司各具體業務的信息隔離墻規定。
據證券時報網12月29日報道,中國證券業協會29日晚發布《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指引》明確了證券公司各具體業務的信息隔離墻規定,包括投行業務觀察名單和限制名單的出入單時點、限制名單所限制的業務范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信息隔離措施、證券自營與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之間聯合調研和委托調研的處理、證券公司與直投子公司之間信息隔離機制的建立等。
《指引》沒有一律禁止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開立證券賬戶,但規定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開立證券賬戶的,應要求其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以便于公司監控其賬戶;如不要求工作人員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或者因該公司沒有經紀業務資格而無法實施的,應當要求工作人員申報證券賬戶并定期提供交易記錄。
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指引》在借鑒國際通行信息隔離墻制度的基礎上,對相關制度進行了擴充完善。一是擴大了信息隔離墻制度適用范圍,擴展到證券公司相互存在利益沖突的各項業務。同時,敏感信息也不再局限于內幕信息,而且包括可能對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其他信息。二是建立了與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與使用有關的利益沖突管理制度,規定了證券公司處理利益沖突的方法,即證券公司采取信息隔離難以避免利益沖突的,應當對利益沖突進行披露;披露難以有效處理利益沖突的,應當采取對相關業務進行限制等措施。三是對信息隔離墻的建立與證券公司業務合作之間進行了平衡,特別規定各業務部門之間可以開展業務合作,但不得違反信息隔離墻制度的規定。
針對證券公司與從事直接投資業務子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指引》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將直投業務納入投行限制名單的管控范圍,業務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在與其業務存在利益沖突的子公司兼職。對因投行業務列入限制名單的公司或證券,證券公司應當限制與其有關的直投業務,避免出現突擊入股等違規情況。
為解決證券公司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投資銀行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指引》特別要求,禁止有關人員接觸證券研究報告或對報告施加影響,對研究部門及其研究人員的績效考核和激勵措施不應與投行業績掛鉤,投行業務部門及其分管領導不應參與對研究人員的考評。
《指引》還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觀察名單和限制名單制度,并對名單的入單時點作了一般性規定。在觀察名單的入單時點上,規定在投行部門與客戶發生實質性接觸后的適當時點,將相關項目所涉公司或證券列入觀察名單,該時點以與客戶簽署保密協議、對項目立項、進場開展工作和實際獲知項目敏感信息中較早者為準。在限制名單的入單時點上,《指引》分兩種情況進行了明確:擔任IPO項目上市輔導人、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的,為擔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開之日;擔任再融資項目或并購重組項目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財務顧問的,為項目公司首次對外公告該項目之日。
(毛崇才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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