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通光能:基益企業(股)公司(以下簡稱「基益」) 請求本公司給付租金損害之賠償金事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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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益通光能科技(股)公司(以下簡稱「益通」)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5號
4.事實發生日:105/10/0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基益主張系爭租約已因租期屆滿而消滅,然需給付租金損
害之賠償金。
6.處理過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益通應給付基益6,098,094元(自103年2月
起至103年4月止共計3個月),及自10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及給付48,784,752元(自103年5月起至105年4月止共計24個月),及自105年5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原已按月估列租金費用至105年9月30日
之上述金額,另本公司營運正常,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律師處理相關事宜,並依規定揭露,以維護本公
司及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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