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嘉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券2016年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14 08:10
重要內容提示:債券登記日:2016年10月21日債券付息日:2016年10月24日由上海嘉寶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本公司」或「公司」)於2014年10月23日發行的2014年上海嘉寶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6年10月24日支付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間的利息。根據《上海嘉寶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1、債券名稱:2014年上海嘉寶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2、債券簡稱及代碼:14嘉寶債(122333)3、發行人:上海嘉寶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4、發行規模:人民幣9.6億元5、債券期限:5年期,含第3年末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6、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4】891號文7、債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5.50%8、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9、計息期限:若投資者放棄回售選擇權,則計息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若投資者部分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計息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未回售部分債券的計息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若投資者全部行使回售選擇權,則計息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10、付息債權登記日:本期債券存續期間,自2015年起每年10月23日之前的第1個工作日為本期債券的付息債權登記日。11、付息日:本期債券存續期間,自2015年起每年10月23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12、兌付日:2019年10月23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13、信用級別:發行人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本期債券信用等級為AA。2016年6月7日,經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跟蹤評級,維持發行人主體信用等級AA,維持本公司債券信用等級AA。14、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4年11月2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5、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二、本次付息方案按照《2014年上海嘉寶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5.5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債券派發利息為55.00元(含稅)。三、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和付息日1、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2016年10月21日。2、本次付息日:2016年10月24日。四、本次付息對象本次付息對象為截至2016年10月2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4嘉寶債」持有人。五、本次付息辦法1、本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准。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2、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六、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和向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對於持有「14嘉寶債」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後,再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並將代扣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七、本期債券付息的相關機構1、發行人:上海嘉寶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區清河路55號法定代表人:錢明聯系人:孫紅良、劉建新聯系電話:021-59529711傳真:021-59536931郵編:2001002、保薦人/主承銷商/債券受托管理人:東方花旗證券有限公司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號2號樓24層法定代表人:馬驥聯系人:浦曉舟電話:021-23153888傳真:021-23153500郵政編碼:2000103、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聯系人:徐瑛聯系電話:021-68870114郵政編碼:200120本公告同時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和《上海證券報》上披露。特此公告。上海嘉寶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日期:2016年10月14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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