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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投控: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5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本公司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60,000,000 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共計新台幣 600,000,000 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50039393 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茲依公司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H201010 一般投資業。 (三)原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 25,000,000,000 元,分為 2,500,000,000 股,目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3,206,891,090 元,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發行股數為 320,689,109 股 (含上市股票 36,689,109 股及私募股票 284,000,000 股)。 (四) 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內湖區陽光街 300 號 1 至 9 樓。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五人 (含獨立董事二人),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六) 訂定章程之年月日: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最近一次修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七)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3,806,891,090 元,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發行股數為 380,689,109 股 (含上市股票 96,689,109 股及私募股票 284,000,000 股)。 (八)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60,000,000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預計增加股本新台幣 600,000,000 元。 (2)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應提撥發行總數 10% 計 6,000,000 股洽承銷商對外公開承銷,並依公司法第二六七條規定,保留發行總數 15% 計 9,000,000 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其餘 75% 計 45,000,000 股則由原普通股股東依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之持股比率認購,每仟股可認購 140.322819 股,原股東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由股東自行併湊,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股份及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3)現金增資認購價格:每股新台幣 7 元整。 (4)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採無實體發行,所發行新股將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上市掛牌,發行後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九)增資計劃用途:購置辦公大樓。 (十)代收股款機構:台北富邦銀行敦北分行及全省分行。 (十一)股款存儲機構:台北富邦銀行敦化分行。 (十二)、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 (1)原股東及員工股款繳納期間:105 年 12 月 08 日至 105 年 12 月 14 日 (2)特定人股款繳納期間:105 年 12 月 15 日至 106 年 01 月 16 日 (十三)主辦承銷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公開說明書陳列及索取方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依法分送各主管機關公開陳列外,另陳列本公司,請投資人上網下載或親至上列陳列處所索取或附回郵信封索取。 (十五)本次現金增資於股款募集完成後,先行以股款繳納憑證劃撥至認購人之集保帳號,增資股票將俟承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 30 日內發放,屆時股款繳納憑證下市暨增資新股上市。 三、茲訂定 105 年 12 月 03 日為認股基準日,依法自 105 年 11 月 29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03 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16 時 30 分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6 號 6 樓,電話:(02)2371-1658),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最後過戶日) 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四、股票簽證機構:採無實體方式發行。 五、相關財務報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六、本公司 105 年現金增資,投資人應注意事項: a. 本公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於 7 月 7 日停止買賣前一日之收盤價為 5.37 元。b. 本公司於 105 年 11 月 18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價格為 7 元,低於票面金額,其折價發行新股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及其合理性,請詳本公司之公開說明書。c. 本公司因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 50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情事,上市有價證券已於 105 年 7 月 7 日停止買賣,若連續滿 6 個月後仍未恢復有價證券買賣,則將終止上市,請投資人注意本公司有價證券流通性風險。d. 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募集完成,若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 49 條第 2 項第 14 款」之規定,達恢復有價證券買賣之條件後,將可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有價證券買賣,惟本公司仍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 49 條第 1 項第 1 款」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之情事,故本公司有價證券若恢復買賣後仍屬「變更交易方法」(全額交割股)股票。 七、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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