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法基金經理人炒股涉背信未來最高可重罰2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06 19:13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金管會 6 日宣布,研擬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未來投信投顧人員違背職務行為,將大舉提高刑責處分,從目前涉及背信罪最高 5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提高至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台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過去曾發生前安泰投信副總經理謝青良任職期間,受政府委託代操勞保、勞退基金,但得知盈正股價即將大跌,先出脫自己持股,才賣出勞退保基金的持股,造成政府基金慘賠千萬元,但現行《證券交易法》背信罪最高只有 5 年,無法達到有效嚇阻作用。
金管會表示,為提升國內資產管理業競爭力及健全投信投顧經營,金管會研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放寬投信投顧事業業務限制及強化投信投顧人員監理兩部分。
在放寬業務限制部分,金管會說明,為提升投信事業私募基金的彈性及操作效率,擴大投信事業資產管理規模,參考國外規定,放寬私募基金應募人總數由 35 人至 99 人。
因應金融科技潮流及未來基金網路銷售平台發展趨勢,為利投信投顧事業也可比照其他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暨保護投資人資產的安全,也明定投信投顧事業取得的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自有財產所負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對前揭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為使投信事業投資作業流程更為簡化,金管會則刪除投資或交易應撰寫制式書面報告規定。同時,為利業者爭取境外專業投資機構全權委託業務,放寬全權委託客戶符合金管會一定條件者,可不用將全部委託資產委由國內銀行保管等相關規定。
在強化投信投顧人員監理部分,金管會指出,考量投信投顧事業人員從事違背職務行為,造成基金資產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損害時,對投資大眾權益侵害甚大,因此,參考《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及《刑法》等規定,明定相關刑責及處罰。
金管會表示,依現行規定涉背信罪是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一旦《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完成後,未來將可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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