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創達: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莫皓然被訴涉嫌內線交易案,經最高法院 判決無罪確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莫皓然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 年台上字3014號
4.事實發生日:105/12/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莫皓然前於95年8月30日
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涉嫌內線交易違反證券交易法提起公訴一案,
前經臺北地方法院96年10月31日宣判無罪,105年8月31日經臺灣高等
法院更二審宣判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一審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不服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3014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當事人並於105年12月12日收受判決書正本,全案無罪確定。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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