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達礦業為關聯公司提供借款信披違規 山東證監局警示處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03 12:50
山東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和訊股票消息宏達礦業2016年12月30日公告,公司因向關聯公司宏投網絡累計提供借款1.75億元,未及時履行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審議和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山東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6]66號),具體內容如下: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相關規定,我局近期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如下問題:
2016年4月1日至5月20日,你公司向上海宏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投網絡)累計提供借款1.75億元。因為你公司董事長崔之火在宏投網絡任董事,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的相關規定,宏投網絡為你公司關聯方。上述1.75億元關聯方借款未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2.4、10.2.5款的相關規定,及時履行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審議和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和第四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鑒於你公司在事後採取了立即收回相關借款及利息、在半年報中披露、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予以補充確認等措施,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引以為戒,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並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資訊披露質量。你公司應當在2016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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