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字第167號緊急處置裁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申請人: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相對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全字第167號
4.事實發生日:106/04/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06年4月6日上午10時許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字第167號
緊急處置裁定及執行命令,裁定主文為:相對人應將申請人共同提名之董事候選人
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楊榮光、韋伯韜、許懿尹、林勇任、黃彥豪及
獨立董事候選人梁定澎、沈慧雅列入相對人民國106年5月11日股東常會之董事及
獨立董事之候選人名單,並禁止相對人於民國106年4月9日前為任何異動。
6.處理過程:
本件緊急處置之有效期間至4月9日為止。臺北地方法院定4月7日開庭審理本件。
本公司董事會完全依照相關法令與規定進行審查程序。
本公司已委任律師,將依法提出答辯行使權利。
本件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迄今未寄送聲請狀繕本給本公司。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任律師,將依法提出答辯行使權利。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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