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心科: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其後續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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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4/10
2.公司名稱: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1日臺證上一字第1051806001號函辦理。
6.因應措施:
承諾事項如下:
(一)除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揭露相關事項
外,尚應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下列事項:
1、最近三年度及申請(105)年度前三季業績變化合理性之評估。
2、競爭利基、產品研發策略暨智財權之保全措施。
3、前十大銷貨客戶變化合理性、第一大客戶聯發科授權合約之穩定性及對未來營
運之影響。
4、營運模式之結構及風險、與國際競爭者之差異及未來發展策略。
(二)於上市掛牌後每年應至少(自辦或受邀參加)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俾加強與投資人
溝通及強化資訊公開。
執行情形如下:
(一)本公司已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
以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暨上市審議委員會要求之補充揭露事項,於公開說明
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完成。
(二)本公司已於106年2月14日辦理業績發表會,另將於106年5月12日受邀參加臺灣證券
交易所舉辦之新上市公司業績發表會。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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