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代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公告受金管會裁罰案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6/02
2.違規情形:辦理客戶董事會紀錄、OBU開戶或財務報表真實性審查等方面,
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
之1第1項規定,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3.罰鍰金額:200萬元。
4.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予以糾正。
5.預計改善措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將就相關控管機制進行修改,
持續進行加強管理。
6.對公司營運之影響:限制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
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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