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提高罰則三讀 摻偽、禁藥罰1億 致人於死重罰2億
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
立法院今(17)日上午三讀通過《藥事法》修正案,提高製造、販售、輸入偽藥及不良醫療器材的罰則。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者,除了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併科罰金從原來的1000萬元提高至1億元;若是偽藥致人於死,除依現行條文規定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外,製造商最高罰2億元。
此外,若致重傷者,除依現行條文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增訂得併科1億5000萬元以下罰金。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從現行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案也明訂,若藥商無法繼續生產、供應藥品,至少要在6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通報,但若是天災或意外導致,可於事件發生30日內通報,以確保必要藥品量。
新法還規訂,藥品包裝須提供文字、點字等輔助閱讀資訊。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為了使違法廠商所獲得不法利得能確實被沒收,並防止脫產,影響不法利得之追討,因此參考食安法及洗錢防制法規定,在三讀條文中增訂,犯藥事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繳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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