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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諜案周泓旭判1年2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9-15 15:41


曾經在台攻讀研究所的大陸籍男子周泓旭,被控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國家安全法,台北地院審理終結,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2 月。(李明朝報導)

台北地院指出,被告周泓旭曾來臺就讀國立政治大學研究所,民國 105 年 9 月畢業後返回大陸地區,106 年 2 月以某公司董事身分申請獲准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周泓旭 103 年在上海市參加兩岸交流活動時結識大陸地區黨務機構李姓人員,之後陸續在上海市接受李姓人員餐敘招待,期間李姓人員屢次向被告周泓旭允諾將提供金錢報酬,指示他利用在臺就學及經商期間,物色、引介我國政府單位人員及其他具社會影響力之人士出國見面,以發展、建立其組織,屆時將由大陸地區官員招待全程旅遊所需費用,另將提供工作報酬予吸收對象。

地院指出,被告周泓旭答應後,105 年間透過共同友人之介紹認識 A 男,並得知 A 男任職我國政府單位後,認為 A 男任職單位符合李姓人員計畫物色吸收對象之條件,被告周泓旭與 A 男兩人多次單獨見面或電話聊天,建議 A 男續留原職務,並向 A 男表明若同意為大陸地區官員工作,將可獲得每季約 1 萬美元左右之報酬,若 A 男同意為大陸地區官員工作,將可代為引介並建議 A 男以自由行模式出境赴日本及新加坡等國家旅遊,並安排大陸地區官員於當地與 A 男洽談詳細工作內容及合作模式,並支付全程旅宿費用,並指導 A 男赴國外與大陸地區官員會晤應注意細節及後續工作報酬給付等內容,然始終未獲 A 男同意而未遂。

周泓旭在調查局詢問時及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全部犯行,地院審理時否認自白,法官傳喚相關證人,認定被告周泓旭偵訊過程並沒有受到任何不正之利誘,全程均有他選任辯護人陪同,足以提供其法律上之意見及相關諮詢,被告周泓旭自白並非在違反他自由意志下所為的陳述。


地院全案審理終結,判處周泓旭有期徒刑 1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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