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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出台新能源汽車“雙積分”管理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9-28 14:13


9月28日從工信部獲悉,工信部等五部委印發《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旨在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長效機制,促進汽車産業健康發展。該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對核算年度生産量2000輛以下并且生産、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内乘用車生産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産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标要求:

企業2016年度至2020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達标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标》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3%以上不滿6%的,其達标值放寬30%。

未獲境外乘用車生産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按照前款的規定管理,并自2019年度起實施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暫不實施積分核算。


辦法還規定,對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産量或者進口量不滿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達到3萬輛以上的,從2019年度開始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别為10%、12%。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辦法還規定,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可以結轉或者在關聯企業間轉讓。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不得結轉,但2019年度産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結轉後續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進行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80%;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90%。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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