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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遠傳:本公司對台灣大哥大假處分裁定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台灣大哥大(以下稱台灣大)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最高法院(下稱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61號


4.事實發生日:107/01/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4月28日,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命台灣大即向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繳回上行1748.7-1754.9、下行1843.7-1849.9MHz頻率(下稱C4)

,並禁止台灣大對該頻段為任何之使用。此裁定前經雙方抗告、再抗告至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再發回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於106年9月27日以106年度抗更(一)字第21號裁

定,撤銷原裁定,本公司遂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

6.處理過程:最高法院於107年1月4日,以”台灣大於106年7月1日起即無使用C4頻率”為

理由,駁回再抗告確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因2G業務依法於106年6月30日屆期終止,台灣大依法不得再使用C4,遠傳已自106年7月1

日起,將C4頻率提供為4G業務使用,本裁定對本公司業務財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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