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本公司對台灣大哥大假處分裁定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台灣大哥大(以下稱台灣大)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最高法院(下稱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61號
4.事實發生日:107/01/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4月28日,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命台灣大即向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繳回上行1748.7-1754.9、下行1843.7-1849.9MHz頻率(下稱C4)
,並禁止台灣大對該頻段為任何之使用。此裁定前經雙方抗告、再抗告至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再發回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於106年9月27日以106年度抗更(一)字第21號裁
定,撤銷原裁定,本公司遂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
6.處理過程:最高法院於107年1月4日,以”台灣大於106年7月1日起即無使用C4頻率”為
理由,駁回再抗告確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因2G業務依法於106年6月30日屆期終止,台灣大依法不得再使用C4,遠傳已自106年7月1
日起,將C4頻率提供為4G業務使用,本裁定對本公司業務財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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