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進:華幸國先生主張伊持有經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票據,訴請本公司給付票款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無須負擔票據背書責任確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華幸國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4年度士簡字第262號及104年度簡上字第169號判決。
4.事實發生日:107/02/0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華幸國先生稱伊所持票據經本公司背書保證,本公司須負擔連帶給
付票款責任12,000千元。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就第一審判決於104年12月22日提起二審上訴,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於107年1月9日判@決確定,本公司無需就12,000千元負背書
保證責任。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近期針對已遭華幸國先生假執行之款項對伊提起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訴訟。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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