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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礦場遭判補送還現差才可動工 台泥:將上訴

鉅亨網記者彭昱文 台北 2019-05-30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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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為台泥董事長張安平。(鉅亨網資料照)

台泥 (1101-TW) 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行政院訴願決定,全資子公司金昌石礦應補送環現差報告,始可繼續動工。對此,台泥表示,將提起上訴,捍衛企業應有權益,而金昌石礦在上訴期間不需停工,整體營運不受影響。

據了解,礦業要進行採礦開發行為,自取得環評許可後,依「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國有財產法」、「礦業法」等要求,尚須向各級行政機關完成「礦業用地變更編定」、「水土保持計畫審查許可」、「公有土地租用取得」、「向礦務局申報開工」等必要之流程後,始得進行開發行為。


台泥表示,金昌石礦於 2008 年 2 月通過一階環評、2009 年 4 月拿到經濟部「有條件核定」許可使用礦業用地開始,期間花了超過 8 年時間,向至少 6 個機關,完備所有合法開發應具備之一切「核可條件」,經濟部同意於 2016 年 9 月開發施工。

而此次遭法院認定「無故延宕開發行為」而撤銷行政院訴願決定,台泥強調,如果按照法院的判決,等於金昌石礦於 98 年 4 月拿到經濟部「有條件核定」許可使用礦業用地函文之後,就可以逕在預定地上行開發行為,無異是要企業「違法」。

台泥表示,此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影響台泥全資子公司金昌石礦甚鉅。除促請被告行政院依法上訴外,亦將以獨立參加人之身分依法提起上訴,捍衛企業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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