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銀:本公司辦理109年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股款繳納憑證劃撥暨上市日期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本公司109年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4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整,總金額新臺幣400,0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9年11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72502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茲將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已上市總股數:普通股1,080,916,486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實收資本總額計新台幣10,809,164,860元。 (二)本次現金增資申請上市之股款繳納憑證:甲種特別股股款繳納憑證4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計新臺幣400,000,000元。 (三)增資發行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11,209,164,860元,分為普通股1,080,916,486股,甲種特別股40,000,000股,每股金額均為新臺幣10元。 (四)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 1.到期日:本公司甲種特別股無到期日。 2.股息:甲種特別股股息率(年率)為3.1%,以定價基準日(109年11月25日)之五年期IRS利率0.609% + 固定加碼利率2.491%,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五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五.五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五.五年重設。利率重設訂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五年期IRS為利率重設訂價基準日台北金融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TAIFXIRS」與「COSMOS3」五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術平均數。若於利率重設訂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本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市場行情決定。 3.股息發放:本公司年終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歷年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得優先分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本公司對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公司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甲種特別股股息,或因甲種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本公司得決議不分派甲種特別股股息,特別股股東不得異議。本次所發行之甲種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特別股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如本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4.超額股利分配:甲種特別股股東除領取本項第二款所述之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5.賸餘財產分配:甲種特別股股東分派本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與本公司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償順序相同,均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發行金額為限。 6.表決權及選舉權:甲種特別股股東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特別股股東會或涉及甲種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7.轉換普通股:甲種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亦無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 8.甲種特別股收回:甲種特別股無到期日,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五年之次日起,於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前述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 9.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權利之新股認股權。 (五)股款繳納憑證簽證機構:採無實體發行,不適用。 (六)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3432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B1,電話:(02)2586-5859)。 (七)上市股票代號:2836A。 三、股款繳納憑證劃撥及上市:本次現金增資甲種特別股股款繳納憑證訂於110年1月15日(星期五)直接劃撥至認股繳款人指定之證券集保帳戶,並於同日上市買賣,屆時請至證券商補登帳簿存摺查詢,認股繳款人不得請求交付股款繳納憑證。 四、上開增資股票俟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30日內以無實體方式發行,同時逕予替換上市並註銷股款繳納憑證,屆時將另行公告。 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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