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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判侯博明應解任董事 南紡:再上訴

鉅亨網記者李宜儒 台北 2015-12-23 13:25


針對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對南紡(1440-TW)副董事長侯博明提起民事解任訴訟,台南地院判決,侯博明董事職務應予解任。南紡表示,深表遺憾,但法院未實質調查證據即逕為解任判決,不符合程序正義,更抹煞侯博明多年來對公司及社會諸多貢獻,將依法提起上訴。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前因侯博明在南紡與聚陽實業(1477-TW)合作案之前,買進南紡股票300張,涉嫌內線交易,提起訴訟。


南紡表示,副董事長侯博明尊重法院判決,不過仍會上訴。南紡指出,侯博明認為自己數十年來只以自有資金買自家股票,且從未賣出股票,更未曾以南紡公司資金來購買股票,因此並無所謂套利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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