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碁: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案(補充公告-其他應敘明事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10-26 14:47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NA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及相關函令之規定擇定特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8,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8,00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
八成。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
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或償還銀行借款以建全財務結構、改善飯店軟硬體設備、提升經營效能,
促使公司營運穩定成長,有利於股東權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如透過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籌措,恐不易於短期間內順利取得所需資金,為避免影
響公司正常運作,故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
8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
三年後,依相關法令向台灣證券交易所取得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始得向金管會申
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經董事會決議,取得母公司HHH及HIS認可後再行提請股東會討論。
(2)111/11/22股東臨時會暫不辦理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一案,故未將本案列入本次股
東臨時會之召集事由討論。
(3)未來如決定辦理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將依法定程序重新提請董事會通後再行召開
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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