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陽: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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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5/08
2.發行期間:本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
一次或分次發行,每次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各次存續期限含任何遞延皆
至民國108年6月20日當日止。每次發行可認購初始日為該發行日後加計兩年,每
次發行可認購終止日均為民國108年6月20日。逾可認購終止日民國108年6月20日
,本憑證尚未執行認購或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權益均自動消滅。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若授予
「子公司」員工,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相關規定
,並應先洽簽證會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
所有合於資格條件者及其可認單位數,經公司參酌其資歷貢獻與其它因素等提報
董事會。
本公司若有依募發準則第56-1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
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員工已持有本憑證後在職累計需滿兩年,經公司核准留職
停薪復職者,依其不在職期間得凍結及遞延其相關權利義務至復職時接續,唯不
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8,000單位(仟股),發行總股數8,0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壹仟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8,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本憑證認購之股份種類為普通股;
(二)每單位認股價格不得低於該發行日收盤價計算之仟股價額;前述以收盤價計
額;
(三)每次發行之認股權利期間為發行日後加計兩年起至民國108年6月20日止;發
行滿兩年之可執行認購數額為個別認股憑證發行時所記載該員工之可認購數額之
百分之百;
(四)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
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
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唯任何申請
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8.履約方式:本憑證擬以發行新股為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憑證發行後,除因員工紅利轉增資或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執行而發行新股者
外,遇有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法定公積
轉增資或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時新履約認股價格應
分別作計算向下調整,若向上則不作調整:
=調整前履約認股價格*(原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每股時價)/
(原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 )
1.每股股款繳納金額如係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納金額為零。
2.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已私募股份),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
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及本公司已買回惟尚未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股份。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庫藏股註銷或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買回註
銷之減資換股作業時,應依下列公式調整為: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資每股退還股款)/
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三)本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因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新履
約認股價格應分別作計算向下調整之,若向上則不作調整:
=調整前履約認股價格*(原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合併或受讓每股金額/每股時價)/
(原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 )
其中合併或受讓每股金額,為合併或受讓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
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每股平均收盤價。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
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證券交易除息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五)前四項之計算皆至新台幣元之十位數為止,個位數(含)以下捨去;若每單位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本憑證每次發行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持有人除暫停認
購期間外,得依本辦法填具認股申請向本公司股務辦理單位請求履約,於送達本
公司股務辦理單位經查核確認時即生要求執行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然後依股
務辦理單位指示繳納股款,登載於股東名簿,五個營業日內依集中保管劃撥辦法
領受普通股股份,唯申請認購者於暫停認購期間之前一營業日須完成繳納股款,
未依指示繳納股款者其權益即自動放棄,其申請認購之單位數不回轉將予以註銷。
暫停認購期間為
(一)本公司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前三個營業日起,或其它必要的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
營業日起,至該停止過戶結束日止。
(二)本公司擬訂各項除權除息之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該權利分派相關的基準日止。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憑證行使認購前無任何股東權益;經行使認購且經登載於
股東名簿且依集中保管撥付辦法領受普通股份後,其股份種類為一般普通股。員工
承受持有本憑證後須比照薪資保密規定善盡認股事項之保密責任,否則公司得予以
取消其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且本憑證之權利持有人不得轉讓、抵押、設質、贈予,
或要求及作其它任何形式之權利轉讓,但因法定繼承者不在此限。行使認股後持有
之股份,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本憑證辦法申請時依公司已公
開發行股份評估,於原股東權益最大稀釋比率為4.82%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績效優良才
得享有,並非承受及持有憑證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
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本公司得收回註銷其行使權利;員工於無在職 (包括但不限於
離職、資遣、免職、自請提前退休及留職停薪屆期無復職等) 發生時,其持有之認
股權憑證應先繳回由公司註銷;而其已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權益,則須於無在職
日(含)起十五日內提出認股申請向本公司股務辦理單位請求履約,逾該十五日期限,
及其它於無在職日尚未具行使權利之部份,其權益均自動消滅。
法定暫停過戶期間或因法定繼承程序,前述十五日請求期限得順延之;另依勞動基
準法條文屆齡或強制退休或法定職業災害而致使未能持續在職者,其已具行使權利
部份得不受前述權益自動消滅限制。任何遞延皆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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