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情】涉披露廉署受查人罪成判囚,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經濟通新聞 2024-02-08 15:25
《經濟通通訊社8日專訊》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在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監4個月。上訴聆訊早前於高等法院進行,暫委法官今頒布判決,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上訴人林卓廷,早前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游乃強之身份,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1)。
上訴一方指披露的資料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並非屬條例涵蓋範圍,質疑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罪行範圍,又指本案源於7.21事件,原審裁判官推敲因調查相關而演譯條文,做法錯誤。原審裁判官於裁決時又指,披露令證據直接或間接流失,邏輯上錯誤,因有關披露並不會令人想及與賄賂罪有關,結論是無限擴大條文範圍。
律政司一方回應則時指,上訴人稱披露令公眾知悉警方於7.21事件處理手法及有機會構成公眾及秩序危機,希望令警方收回成命。惟上訴人於首次記者會已質疑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已清楚帶出信息,及至其後的記者會,上訴人仍刻意披露游受查已屬不必要,不認為屬合理辯解。(bn)(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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