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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巨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8084



公司名稱:巨虹

發言日期:2025/04/28

發言時間:17:45:27

發言人:陳敏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

擇定特定人為限。

(2)應募人之選擇目的: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以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

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並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特定人中選定之,

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則對本公司營運瞭解,有利於公司未來的營運發展。

(3)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

A.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或間接助益且

對本公司具有一定了解者。

B.必要性:為提高公司獲利能力、強化財務結構及維持公司永續經

營,並考量強化經營階層穩定性,擬引進該等應募人之資金可改

善公司整體營運體質。

C.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資金挹注,可減少營運資金成本之壓力並

提高未來獲利來源。

D.應募人名單:目前並無已洽定之特定人,如為內部人及關係人名單請詳

私募專區公告,並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於股東會通過名單內視情況變更。

(4)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A.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應募人之選擇為可協助本公司營運所需各項管理及

財務資源,提供經營管理技術、加強財務成本管理及協助通路拓展等以幫助本

公司提升競爭優勢。

B.必要性:本公司為更積極創造獲利來源及競爭利基,擬積極尋求適當之策略性

投資人,以協助本公司拓展新業務、進行多角化經營,故為有助本公司永續經

營及發展,本次決議之辦理私募藉以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具有其必要性。

C.預計效益:本公司藉由私募計畫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可協助取得長期穩定之資金

、拓展新業務、進行多角化經營等,將可有效提昇股東權益。故引進之策略性投

資人將以可幫助本公司強化競爭優勢為優先考量,期藉其本身經驗、技術、知識

或通路等,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等方式,以

協助本公司提高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將

有助於提升本公司股東權益。藉由應募人之加入,可加速本公司在產品與市場發

展之契機,並有助於公司穩定成長。

D.目前並無已洽定之策略性投資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預計不超過10,000,000股普通股之額度內辦理,自股東會決議之日

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額度10,000,000股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

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

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

(2)訂價之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係依據現行法令規定辦理之,

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3)顧及市場瞬息變化因素影響,致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未來不排除有低於股票面

額之可能性,此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且私募發行之股份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等

因素,私募價格若低於面額,係因受市場價格變動影響,故屬合理。

(4)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常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

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若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普通股,依前述訂價方式,致以低於股

票面額發行時,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定價依辦理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

。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將於未來年度股東常會時,依年度營

業結果由股東評估並討論應否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預計執行本次私募計畫將可取得穩定長期資金,本次私募資金用途係為利公司拓展營運

規模、進行多角化經營,且因應未來新事業發展所需,故將用以支應營運周轉金、償還

借款、新增轉投資事業、購置資本支出所需必要費用等。預計其整體效益將有助於公司

營運穩定成長及改善獲利能力,提升整體股東權益,對公司財務及股東權益有其正面

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可行性及資本市場之不確定性因素,並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擬

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私募普通股,並授權董事會辦理,以提高公司籌資效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再行賣出,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

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A.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應洽請證券

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故本公司爰請獨立專家富邦綜合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有關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書(參見私募專區)

B.本私募案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

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

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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