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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布掩隱罪司法解釋及幣圈案例:對加密從業者有何啟示?

金色財經


引言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掩隱罪解釋》),對於主觀明知的認定更加嚴格,同時也對入罪門檻、加重處罰、從寬處罰的各種情形予以明確或優化。


最引人關注的就是以往的「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由掩飾、隱瞞10萬元的標準,變更為「數額+情節」的雙重認定標準。一般的掩飾、隱瞞數額為50萬元且需要滿足相應情節時(如需要同時符合多次實施掩隱行為、拒不配合追贓挽損、造成損失250萬元以上等),大幅提高了「情節嚴重」的門檻(對應刑期為3年—7年有期徒刑)。

對於加密從業者來說,雖然《掩隱罪解釋》並沒有像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洗錢刑事案件中的司法解釋一樣,在司法解釋的條文中提到虛擬貨幣,但是「兩高」的相關領導在新聞發布會上答記者提問時,提到了虛擬貨幣在掩隱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公的第一個典型案例就是行為人在交易所換U洗錢的案例。

 

《掩隱罪解釋》新聞發布現場,圖片來源:最高檢

劉律師通過這篇文章對《掩隱罪解釋》進行一個簡單的分析,並分析一下該解釋對於加密圈可能會有哪些影響,以期對web3行業有一點點細微的建設。

一、《掩隱罪解釋》說了什麼?

這方面內容是作者作為法律從業者的「慣性動作」,可能更適合約行閱讀,非法律行業的朋友如果不感興趣,可以直接跳過。

(一)概括層面

《掩隱罪解釋》共計12條,有五方面內容:

第一是明確了《刑法》第312條規定的「其他方法」的兜底條款的適用場景;

第二是嚴格規定認定(推定)行為人主觀「明知」的標準;

第三是修改了「唯數額論」,更加看重「數額+情節」的判定;

第四是大幅增高掩隱罪「情節嚴重」的認定門檻;

第五是增加從寬處罰的情形。

(二)細節分析

新的司法解釋從以下方面進行了「升級」:

第一,在行為手段上,以往的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新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刑法條文中的其他方法,包括:「包括任何足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手段,如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帳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等」;

第二,在主觀明知推定上,新的司法解釋要求「慎用推定」,具體來說:「應當根據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資訊,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為、資金帳戶的異常情況,結合行為人的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供述和辯解等綜合審查判斷」;

第三,在對「情節嚴重」的數額認定上有了重大變化,由以往的掩飾、隱瞞10萬元的標準,上升到50萬元的門檻(對於非法採礦罪等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高的犯罪,認定門檻規定為500萬元);且需要同時具備「多次實施掩隱行為」「拒不配合追贓挽損」「造成損失250萬元以上」等條件之一。

總之,新的《掩隱罪解釋》更加符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二、涉幣典型案例分析

「兩高」也發布了典型的案例,其中第一個案例就是安某某、陳某某、郭某某在OKEX交易所使用購買虛擬貨幣的方式進行掩隱犯罪。

大概案情:2020年9月安、陳、郭三人在網上與電詐集團取得聯繫,按照上家指使提供多張銀行卡接受資金,並在OKEX交易所將接受的資金購買虛擬貨幣,之後將虛擬貨幣轉至上家指定帳戶,上家按比例給三人提成。最終,法院認為安、陳、郭三人「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利用虛擬貨幣等手段幫助犯罪資金轉移,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情節嚴重」。

「兩高」認為,隨著區塊鏈技術、虛擬貨幣的興起,一些人以虛擬貨幣實現資金的快速轉移,掩隱犯罪的手法也不斷翻新,但是這些行為均可以被涵蓋在掩隱犯罪(刑法第312條)規定的「其他方法」中。對於實踐中犯罪手段的專業化、資金轉移的隱蔽性,司法機關要穿透資金流表現,準確識別新型犯罪的手段。

前述案例只能說是當事人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洗錢的負面行為,雖然客觀上加密從業者中確實存在一些搞資金盤、黑灰產、跑分洗錢等違法犯罪的群體,但是也存在著積極建設web3行業的人群。除了違法犯罪的人以外,我們需要進一步分析新的司法解釋會對整個加密圈帶來哪些影響。

三、新的司法解釋對國內加密圈會有何影響?

我個人的看法是,《掩隱罪解釋》以及之前的非法集資犯罪和洗錢犯罪的司法解釋一起,再加上當下中國內地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大家至少要關注以下四個方面:

(一)進一步收緊虛擬貨幣相關資金流動空間近年來,不少電信詐騙、網路賭博、傳銷及非法經營案件中,虛擬貨幣(尤其是USDT)常被用作資金轉移工具。解釋的出台,意味著司法機關可以更容易地認定「幫助兌換、套現、轉移虛擬貨幣」的行為構成掩隱罪,降低了取證和定罪難度。即使你不直接參與上游的詐騙犯罪,只是提供兌換、代收代付服務,也可能被定掩隱犯罪。

(二)加大對「跑分、洗幣」灰色服務鏈的打擊時至今日,有部分加密行業從業者遊走在「灰色地帶」,提供虛擬貨幣人民幣的兌換通道服務(此業務目前在中國內地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新司法解釋強調「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即可入罪,相較於以往司法機關在涉虛擬貨幣類案件中似乎有了更大裁量空間。這類業務基本將被全面打擊,風險急劇上升。

(三)合規與非法的界限更清晰在中國內地,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早已被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詳見「9.24通知」),但仍有人以「技術服務」「幣幣兌換」等名義規避。新司法解釋的出台,等於進一步確認:任何涉及「洗幣」嫌疑的鏈上鏈下服務,都會觸發刑責風險。

(四)行業合規壓力升級對頭部區塊鏈企業、研究機構、技術團隊而言,雖然不直接經營交易,但涉及錢包開發、鏈上分析、風控技術時,需要警惕客戶用途。如果提供服務的對象涉及犯罪資金流動,可能面臨「明知或應當知道」的風險。

 

四、作者對內地web3從業者的建議

(一)遠離人民幣虛擬貨幣雙向兌換中的「黑市通道」

在涉及虛擬貨幣的買賣、支付等場景中,任何私下撮合、代收代付、幫人套現、承兌的行為,都極易被認定為幫助犯罪。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謹記不要碰涉幣的「換匯、跑分」業務。

(二)提高業務合規審查能力

如果是區塊鏈企業(錢包、風控、鏈上分析、技術開發),必須在合約、用戶協議、風控流程中明確聲明:相關業務活動或技術工具不得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並承諾配合執法部門的調查。

(三)謹慎對待「投資理財項目」

在當下內地web3創業環境下,幾乎所有「高收益的虛擬幣理財項目」都可能被認定為非吸、詐騙、傳銷、開設賭場、非法經營等之一的資金盤。參與其中不僅損失資金,還可能觸及掩隱罪。

(四)保留證據,強化合規背書web3從業者要做到以下三點:

1.保存客戶溝通、交易審查記錄;

2.在官網、APP明確「禁止洗錢用途」;

3.對可疑交易及時上報監管部門或拒絕提供相應服務。

這些在司法審查中,可以作為「未明知」的有力辯護材料。

(五)轉向技術與國際化方向

如前所述,目前中國內地確實不適合web3創業,「虛擬貨幣交易」已無合規發展空間。真正安全的web3創業路徑有三種:

第一是做區塊鏈底層技術研發(聯盟鏈、跨境結算技術);

第二是開展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地的合規業務;

第三是以跨境架構滿足國內研發、國外落地。

總之,《掩隱罪解釋》相當於又在「幣圈」上加了一道「緊箍咒」。未來,中國內地的加密行業從業者必須遠離任何資金通道類業務,把重心轉向技術研發、鏈上合規應用、國際市場布局,否則極容易捲入刑事風險。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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