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EPA受挫:川普關稅戰其實還有五大備用權力
鉅亨網編譯劉祥航 綜合報導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裁定總統川普大部分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 徵收的關稅為非法,讓川普政府陷於不利局面,而據《彭博》報導,就算最終這些關稅被宣告違法,川普仍有至少五種替代方案來延續其關稅策略。

這些替代方案與 IEEPA 的主要區別在於,它們通常附帶更多的限制和程序要求,使得總統無法像使用 IEEPA 那樣即時且隨心所欲地設定關稅稅率。
以下是川普可用的替代方案:
• 1962 年《貿易擴張法》第 232 條
權限:允許總統以國家安全為由,透過關稅規範商品進口。
限制:關稅無法立即實施。必須由商務部進行調查,判斷進口產品是否威脅國家安全,並在 270 天內向總統提交結論。此外,第 232 條是針對個別產業而非整個國家徵收關稅。關稅稅率和期限沒有上限。
現行用途:川普曾於 2018 年利用此條款對鋼鐵和鋁進口產品徵收關稅,並在任期內繼續依據 2018 年的調查結果對這些金屬實施 50% 的關稅。他也曾根據 2019 年的調查結果對汽車及零件進口徵稅。商務部目前對銅、木材、半導體、藥品、卡車等多項產品的進口國家安全影響正在進行調查。
• 1974 年《貿易法》第 201 條
權限:若進口增加對美國製造商造成或威脅造成嚴重損害,總統可徵收關稅。
限制:關稅同樣無法立即實施。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需在收到申請後 180 天內完成調查並向總統提交報告,且必須舉行公開聽證會和徵求公眾意見。此條款也側重於產業層面。關稅上限為現有稅率的 50%,初始期限四年,最長可延長至八年。若徵收超過一年,必須定期逐步降低稅率。
現行用途:川普曾於 2018 年對太陽能電池板和洗衣機進口徵收關稅。太陽能關稅已由拜登總統延長並修改,而洗衣機關稅於 2023 年到期。
• 1974 年《貿易法》第 301 條
權限:美國貿易代表 (USTR) 可在總統指示下,針對其他國家對美國企業造成歧視或違反國際貿易協定的貿易措施徵收關稅。
限制:USTR 需先進行調查,要求與相關外國政府協商並徵求公眾意見,可能導致公開聽證會。關稅稅率沒有上限。關稅會自動在 4 年後終止,除非 USTR 收到延期請求。
現行用途:川普政府在 2018 年對中國價值數千億美元的商品徵收關稅,該關稅至今仍在生效。拜登政府也增加了對中國電動車等特定產品的關稅。今年 7 月,USTR 啟動了對巴西的第 301 條款調查。
• 1974 年《貿易法》第 122 條
權限:賦予總統在解決「根本性國際支付問題」時徵收關稅的能力。
限制:總統無需等待聯邦機構調查即可實施關稅。適用條件包括糾正美國「巨大且嚴重」的國際收支逆差,幫助糾正國際收支失衡,或防止美元「即將顯著」貶值。關稅上限為 15%,最長實施 150 天,若需延長則需國會批准。
現行用途:此條款從未被使用過。國際貿易法院曾指出,若川普欲透過關稅糾正貿易逆差,應屬於第 122 條款的範疇,而非 IEEPA。
• 1930 年《史穆特–霍利關稅法》第 338 條
權限:這項大蕭條時期的條款授權總統,只要他「事實上認定」某國對美國商業施加不合理費用、限制或從事歧視行為,即可對該國進口產品徵收關稅。
限制:總統在實施關稅前,無需聯邦機構進行調查。關稅上限為 50%。
現行用途:此條款也從未被用來徵收關稅。若川普援引此條款,可能會引發法律挑戰。部分民主黨議員已對此表示擔憂,並在 3 月提出決議要求廢除此條款。
總體而言,這些替代方案雖然賦予總統徵收關稅的權力,但相較於 IEEPA,它們在實施過程、適用範圍和時間限制上都更為嚴格,要求更多的程序保障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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