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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炒幣玩合約可能涉及哪些刑事法律風險?

金色財經


小李平時對投資理財很感興趣,加入了幾個虛擬貨幣投資社群。群里不少所謂的「帶單老師」會分享自己的操作策略。小李一開始只是跟着學,自己也通過炒幣、玩合約賺了不少的錢。

賺到錢後,小李認為自己已經把市場玩明白了。他開始頻繁在群里曬投資收益,很快獲得了不少人的信任。同時,他了解到「帶單」可以參與投資分成,利潤可觀,於是決定自己也要當「帶單老師」。社群里的帶單老師一般在微信群、電報群中,向用戶分享幣圈資訊行情,同時添加有意向投資用戶的好友。

小李也模仿着其他「帶單老師」的做法,在微信群、小紅書等平台上分享行情資訊,添加有意向投資用戶為好友,並直接接受用戶資金操作,總金額數百萬元。小李和用戶們約定:每月返點10%給用戶收益,用戶支付一定比例報酬給小李。


一開始,小李帶着用戶賺到了一些錢,自信心逐漸增強,隨後開始嘗試高風險交易。結果一次爆倉讓用戶的資金幾乎全部虧損。為了維持用戶的信任, 小李選擇用新加入用戶的資金來支付老客戶的收益。這種「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無法維持,虧損的消息在群里傳開,大量用戶開始指責小李是騙子,並表示要集體報案,希望警方介入調查,將他繩之法。

小李在害怕的同時,他也覺得很冤枉:之前也帶着大家賺過錢,這次虧損是行情波動造成的,由於資金量太大,他一時半會拿不出足夠的錢彌補大家的損失 。小李擔心的問題是:此前他向用戶承諾過殖利率,如果因此用戶報案聲稱自己做出過保本承諾 ,自己會有哪些刑事法律風險?

那麼,作為帶單老師拉人炒幣、玩合約是否涉嫌犯罪呢?具體涉及到哪些罪名?接下來,我們結合小李的情形,梳理此類「帶單」模式可能觸及的刑事風險。

1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小李的帶單模式中,他通過承諾按月化10%返利,直接收取用戶資金,即使是正常投資虧損,用戶報案後,仍可能被警方認定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風險點在於:小李向用戶承諾保本付息,並且多次頻繁向社群里發送自己盈利的截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徵是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這四個特徵,且資金規模達到一定的數額,會被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非法性: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

  • 公開性:通過網路、電視台、實地推廣等公開形式;

  • 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 利誘性:承諾高額回報、宣傳該幣只漲不跌、穩定年化殖利率、某個期限內返還本金等值代幣、收益複利承諾、穩定分紅收益等等。

小李沒有合法資質的前提下,在社群里頻繁曬自己的賺錢截圖,並公開承諾「按月返利」,吸引別人把錢直接轉給他投資,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徵。

【類案參考】

在王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案號:(2021)新4002刑初124號】,王某未經批准,向不特定公眾宣傳「Yingtai虛擬股」「CCL虛擬貨幣」「保利資本」等高回報項目,通過會議、短信等方式吸引投資,共 29 人投入約 494 萬元。

法院認定其違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特徵明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6 個月。

2 集資詐騙罪

小李還有一個高危行為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他一直不敢告訴用戶實情,一直用吸收新用戶的資金來償還老客戶的收益,這種拆東牆補西牆的行為可能會被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2點,一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小李在明知資金已虧損,卻謊稱項目正常繼續收新投資人的資金,並用於發老投資人的返利,這種行為很容易被司法機關理解為有「非法占有目的」,風險極高。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很多相似之處,核心區別點是涉案人員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於兩個罪名的處罰力度也有所區別,因集資詐騙罪有「捲款跑路」的行為,對投資人的危害性更大,社會影響更惡劣,所以刑事立案標準更低,懲處力度也更嚴。

【類案參考】

在陳某集資詐騙案【案號:(2025)皖16刑終12號】中,陳緒維等人設立空殼公司,打着「虛擬貨幣投資」「股權增值」等幌子,向用戶承諾「預期月收益10%以上」,實際上投資項目虧損,主要依靠新資金兌付老投資人的收益。

法院認為陳某等人歸還投資人本金和利息主要通過吸收新投資款來實現,客觀上不具有歸還投資人本息的可能性,且逃避返還資金,應認定陳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

3 詐騙罪

大多數用戶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報案時會說:「我被人騙了」。雖然小李的行為一般不會認定為涉嫌詐騙,但是詐騙罪確實是司法實踐涉及虛擬貨幣和帶單老師比較高發的罪名。

詐騙罪的核心特徵為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導致被害人基於認知錯誤處分財產。如果小李實施操縱盤面、製造虛假漲跌的現象,那麼就是實施詐騙手段。

司法實踐中,「帶單老師」常被用作引流和製造信任感的關鍵人物,一開始可能真讓投資人賺到小利,再誘導追加投資,最後通過後台操控價格暴跌,讓投資人血本無歸,法院一般認定以上行為構成詐騙罪。

【類案參考】

例如在楊某、周某某等人案例中【案號:(2020)皖0603刑初435號】,該團伙以ICCT、SIT、SDS等虛擬貨幣名義,「帶單老師」鼓吹虛擬貨幣價值和升值空間,聲稱可以帶領投資人實現財富裂變。當被害人投資數額達到該犯罪集團的一定目標後,該犯罪集團操控虛擬貨幣斷崖式下跌,造成客戶虧損的表象,以此實現騙取被害人財物的目的,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 邵律師提示

根據924通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開展非法金融活動,包括幫人投資炒股、炒幣、玩合約,以及變相吸收公眾資金等。

自己投資屬於個人行為,但一旦拉人一起玩,又替別人操作帳戶或直接收別人資金代為投資,尤其還對朋友或者社群承諾收益、保本的情況下,那就不是單純投資了,別人一旦虧損報警,會涉嫌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刑事法律風險。

特別聲明:本文為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來源:金色財經

發佈者對本文章的內容承擔全部責任
在投資加密貨幣前,請務必深入研究,理解相關風險,並謹慎評估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不要因為短期高回報的誘惑而忽視潛在的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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