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防詐代價高漲 誰該買單?
台灣銀行家
蔡佩玲
打詐專法下,亞洲多國啟動帳戶凍結。金融普惠下的打詐成本與責任,機制設計成關鍵。
楓葉轉紅的京都嵐山靜謐愜意,分區收費的景點各有意境,且可控制人流不過於壅擠,景點整理地錯落有致,相較許多免費開放的風景名勝區嘈雜髒亂,顯得格外別緻舒心。這樣「適度控管」,正是制度設計中價格與誘因平衡的縮影。
銀行雖因預防性凍結帳戶措施引發爭議,但金管會表示打詐決心不變,並以 2025 年 9 月警示帳戶首度負成長為證。透過要求金融機構導入 AI 精準偵測、設置解鎖專線及 24 小時解控機制,政策正引導金融服務邁向更智慧、更有效率的防護模式。
隨著犯罪手法不斷翻新,詐欺財損金額驚人,2024 年單日最高達 5 億元。因此,立法院於 2024 年 7 月正式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詐專法),將金融機構正式納為防詐第一線,責任重大。該法授權訂定「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強化金融機構為「事前偵測」的功能,對帳戶的控管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金融機構的防詐角色效應慢慢浮現,銀行自己都質疑,防詐的成本應由銀行負擔嗎?檢警調不一定能成功阻詐,銀行作為民間企業,有足夠的判斷能力與工具嗎?民眾也對此不以為然,銀行又不具司法或執法機關之公權力,民眾有配合義務嗎?如何使用金融帳戶是民眾的權利,銀行有權管這麼多嗎?
其實,金融帳戶的控管對於金融秩序的維護,特別是在防詐議題上,是有其高度重要性的。以往的社會秩序著重在「人流」、「物流」控管,因此相關法規與社會制度建置均以此為重心,但隨著科技與網際網路發展,許多生活場景轉移到規範相對缺乏的「資訊流」與「金流」。
詐欺集團為能順利獲取犯罪所得,透過大量的人頭帳戶完成洗錢行為的「多層化(Layering)」階段,以隱蔽資金的來源及去向,但金融監理重點向來在金融機構本身,金流的規管則主要在跨境匯款本身,以致產生空窗。
這不禁令人好奇,金融機構打詐成本,應該由誰買單?因為帳戶控管重要,亞洲地區於 2025 年間包括泰國中央銀行與執法機關,即要求銀行對於久未使用帳戶、疑似帳戶進行帳戶凍結措施,越南官方雖非完全針對詐欺議題,但配合其國內推動數位身分系統,也進行了高達 8,600 萬個帳戶清理。
金融帳戶的全面清理或可疑帳戶凍結既然對於防詐議題是重要的,為何大家都不舒服?最主要是衍生了兩個以往不存在的社會成本。
首先是金融機構的防詐成本。這個成本的內涵遠超過以往在金融普惠政策下不計費的開戶與帳戶維護等隱形成本,在打詐專法下,銀行面對每日線下及線上的巨量交易,以及臨櫃潛在被害人與車手的各式劇本,不僅需要展現較司法機關及執法機關更早的判斷、處理,還須同時面對其中的不解、責難與客訴、輿論發酵壓力。此部分的成本廣泛包含了銀行內部投入偵測人頭帳戶的系統資源(包含網銀、行銀、臨櫃既有系統與新增的偵測系統及維護)、內部政策與規定、流程調整,客訴及相關紛爭處理人力與流程,以及公關輿論處理等。2024 年有被害人報案的警示帳戶已高達近 15 萬戶,尚不包括衍生帳戶數(同一帳戶使用人在多家金融機構開設之多個帳戶中,其一已成為警示帳戶者,其他帳戶即列為衍生帳戶)、預警帳戶數(尚未經被害人報警而因久未往來或其他異常情形由銀行進行控管),可知銀行實際投入的成本量能相當可觀。
其次為民眾往返金融機構解除凍結的成本。打詐專法的效益,固然是希望金融機構預先發現、預為處理,但實際上,詐欺集團使用金融帳戶的目的是洗錢的多層化,重點在於遮蔽資金的來源與去向,而金融機構被要求的是僅僅透過帳戶本身的使用狀態,進行金流合法與否的預測與判斷,與司法機關及執法機關透過多種法定程序蒐集證據判斷有罪與否,時間上及資訊上均不具優勢,因此實務上對於有爭議的凍結措施,往往需要帳戶使用者提出相關資訊說明,再由金融機構人員進行相關研判。
此部分的成本包括,帳戶使用者在帳戶遭凍結期間,與金融機構溝通或實體往返金融機構提供資料的時間與勞費(包含審查人員經驗不足、或雙方溝通不足或資料未充足而造成的多次往返、溝通),以及帳戶使用者因短期無法使用帳戶而需調借現金、前往其他金融機構說明,或其他商業或生活上的緊急處理(如代購業者須請客戶轉匯其他帳戶等)等。金融機構紛紛依照專法執行防詐凍結措施,但上述兩大社會成本只能隨著凍結的帳戶數量越來越多,像滿月的潮浪,不斷湧升而無止境。
如果細究這些新增的社會成本根源,則與我國金融普惠的制度與運作環環相扣。金融服務兼具公共性,是作為政府政策中調節社會資源好方法,舉凡調節股債匯市場、災變、商業紓困、扶植特定產業等均是最佳水閥,因此金融產業需要特許證並且須要高強度監理,以協助其產業誠信經營,並有助政策落實。然而,金融本身是法律制度產物,是工具,只有在正確的價值引導下,才能發揮其最大效用。金融普惠就是其一價值,透過強化金融的可近性,使社會大眾都可透過金融工具大幅改善生活,使產業得以發展。
但國內金融機構眾多,提供的服務差異性有限且高度競爭,金融普惠的價值展現成為公益、善意的一環,金融服務不計價成為金融普惠的具體樣貌,金融機構的產品設計、風險控管、服務提供等皆成為金融機構基於善意的一環而需吸收的隱形成本,迥異於金融發源地歐美地區的金融服務。影響不僅於此,在我國內長期使用金融服務的民眾,對於金融服務的態度,也欠缺對於金融秩序的尊重,普遍認知金融服務是零成本的、善意的一環。然而,當一切變成善意的一環,看似美好的「金融普惠」,最大缺角就是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對於金融秩序的「負責任」。也就是當金融政策思考都是從政府公益性出發,卻未有相對應的輔助誘因導向機制,本身是過度理想化的。
在防詐議題上,金融機構對於防詐應投入的高層重視、專責的部門或人力、內部制度化的規範、偵測系統的精準與升級改善、帳戶凍結後的處理流程等,不應該只是對於業務無助益、做好事的一環,以至於防詐措施的執行上慢半拍,資源投入不足;帳戶的使用者也應負責任,縱使帳戶的開設或維護無代價,亦不代表使用者對於帳戶的使用不須負責,實因犯罪集團為大規模進行犯罪所得進行多層化洗錢手法,以避開追緝可能,則必須透過多個人頭帳戶進行犯罪所得的清洗,而我國人申辦帳戶免費,且申辦後亦無維護費等零成本的金融服務,恰巧成為最大助力。
打詐專法的施行,讓金融機構與民眾從原先的做善事與金融普惠受益者,轉變成為上述兩大社會成本的負擔者,但專法中卻欠缺對於金融機構的具體資源投入要求,以及帳戶使用者的責任義務要求,以至於不論是金融機構或民眾,在角色與經驗轉換時均格格不入。
金融普惠的價值若要長遠發展,其核心本質必須建立於各方對金融秩序的責任共擔之上。而責任的落實,必須仰賴輔助性的誘因機制設計。對金融機構而言,誘因可涵蓋經濟性獎懲(如開放新業務或罰款)、動機性獎懲(如公開表揚或譴責),以及要求帳戶使用者承擔的計價收費或配合調查義務。誘因機制本身沒有優劣之分,但缺乏誘因機制的價值,終將淪為空泛的口號理想。表面上看不見的社會成本,最終將以更大的無形負擔或社會問題形式體現。
如同 10 月初靜謐的京都嵐山,分區收費與人流控管的機制設計,成功帶來優質旅遊體驗的同時吸引了滿滿人潮。可見,真正的價值必須與配套的誘因機制設計相結合,才能將金融普惠發揮到最大效益。(作者曾任檢察官、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執行秘書、富邦金控副總、籌組國內「鷹眼識詐聯盟」)
來源:《台灣銀行家》19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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