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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勢地位≠支付霸權!陸最高法院判阿里支付壟斷 專家:里程碑判決 為電商敲響警鐘

鉅亨網編譯陳韋廷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上周二 (10 月 28 日) 對李震訴阿里巴巴方壟斷案作出終審判決【(2023)最高法知民終 3129 號】,認定阿里巴巴(09988-HK)(BABA-US) 、淘寶公司、天貓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排除、限制第三方行動支付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這項判決不僅是個案勝訴,更成為中國平台經濟反壟斷司法進程中的里程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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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勢地位≠支付霸權!陸最高法院判阿里支付壟斷 專家:里程碑判決 為電商敲響警鐘(圖:Shutterstock)

案件始於 2018 年,李震以「淘寶 / 天貓平台強制使用支付寶」為由,先後在昆明中院、雲南高院、上海知產法院提起訴訟,歷時 8 年最終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心訴求指向阿里巴巴利用在網路零售平台的支配地位,限制用戶選擇其他支付方式,涉嫌違反《反壟斷法》。


一審上海知產法院以「不構成壟斷」駁回訴請,李震上訴至最高法院後,這場「個人挑戰科技巨頭」的訴訟迎來轉機。

最高法院首先回應一審程序爭議,李震曾指控一審有「秘密審判不質證證據」、「違法送達」、「應迴避未迴避」等程序問題,但最高法院認定,一審法院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處理程序事項,雖存在「未及時立案」的小瑕疵,但不影響實體公正,真正關鍵在於實體法適用,一審對平台經濟特性的理解、反壟斷法宗旨的掌握及法律條款的適用存在根本偏差。

專家指出,在相關市場界定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採納李震主張,將「中國境內網路零售平台服務市場」定為本案相關市場,並強調必須考察行為對第三方行動支付市場的影響。最高法院特別指出,支付服務已從電商平台附屬功能演變為獨立業態 (以 2004 年支付寶獨立營運為證),需以「發展視角」動態認定市場邊界。這個結論打破了傳統「支付是電商內在組成」的靜態認知,為後續分析奠定基礎。

關於市場支配地位,中國最高法院援引國家市場監理總局 2021 年對阿里巴巴「二選一」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其在網路零售平台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並確定阿里巴巴、淘寶、天貓構成單一經濟實體,而螞蟻集團、支付寶公司不在此列,因此濫用行為主體限定於前三者。

最核心的爭議在於行為定性。中國最高法院認為,用戶在淘寶 / 天貓仍可選擇銀行卡支付,故不構成「限定交易」或「搭售」,但將行為置於「微信支付、雲閃付等其他第三方支付已普​​及」的背景下,認定阿里巴巴限制用戶選擇其他支付方式,屬於「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中國最高法院指出,儘管第三方支付市場競爭激烈,但阿里巴巴憑藉平台支配地位,將電商市場的優勢傳導至支付領域,強化支付寶地位,排擠其他服務商,損害消費者選擇權。這項認定創造性地適用「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條款,突破了傳統「限定交易」框架,為平台經濟領域類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此案意義遠超過個案本身。作為「中國最高法院金融反壟斷第一案」「個人反壟斷勝訴第一案」,它打破了「消費者反壟斷訴訟難勝訴」的慣性認知。李震歷時 8 年,歷經管轄權異議、再審申請被駁回等挫折,最終推動最高法糾正一審偏差,證明個人可透過法律途徑挑戰科技巨頭。中國最高法院也在判決書中寫道:「這是榮譽,更是責任。」

判決書也釋放了明確訊號。具市場支配地位的平台,不得將核心市場優勢不當傳導至鄰近市場。即使平台生態內的服務(如支付),若限制使用者選擇替代性服務,仍可能構成濫用。這為未來平台「互聯互通」「開放 API」等爭議提供了司法參考,協助建構更公平的數位經濟生態。

從 2018 年立案到 2025 年終審,李震的訴訟不僅是對自身權益的捍衛,也推動反壟斷司法理念的進步。此案讓更多消費者與中小企業看到,《反壟斷法》不僅是行政監管工具,更是私人維權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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