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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虧今年賺「互抵」減稅?國稅局提醒:誤用「跨年」漏報得補稅還被罰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若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依法僅能自「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此外,損失扣除額以不超過該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不能與營利、利息等其他類別之海外所得相抵。納稅義務人若因誤用跨年度損失抵稅而漏報,除補稅外亦將面臨罰鍰。建議民眾在處分海外資產時,應詳實記錄成交價格與原始取得成本,確保申報符合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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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虧今年賺「互抵」減稅?國稅局提醒:誤用「跨年」漏報得補稅還被罰。(鉅亨網資料照)

國稅局指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以及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與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海外財產交易若發生損失,扣除機制有嚴格的時間與類別限制。納稅人必須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方可進行損益互抵。


若該年度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是損失金額超過所得,其差額無法用來抵銷同年度其他類別的海外所得,例如海外存款利息或基金配息等營利所得。更重要的是,這些損失並不像國內證券交易所得在特定條件下可遞延扣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一旦在當年度未抵減完畢,便不能保留至次年度或以後年度使用。

國稅局舉實際案例,甲君在 113 年度處分海外有價證券,獲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新台幣 800 萬元,卻未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甲君主張其 112 年度曾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810 萬元,認為抵銷後已無所得而不需申報。然而,由於 112 年度的虧損僅能於該年度內抵減,不能跨年扣抵 113 年度的獲利,最終國稅局除要求補徵 113 年度基本稅額 40 萬元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財政部再次呼籲,民眾在出售海外金融商品或各類財產時,應密切留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課稅細節。若自行檢視後發現過去有未依規定計算或漏報所得的情況,只要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盡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即可依法免除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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