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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看這裡〉報稅季「孝子」大戰!重複申報扶養誰說了算?國稅局4大認定順序全解析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每到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不少晚輩為了減輕稅務負擔,紛紛將長輩列為扶養親屬,希望能扣除免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當多位子女同時申報扶養同一位直系尊親屬,且無法達成共識時,過去常造成查核上的困難。為了建立一致的判斷標準,財政部在 114 年公布了綜所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 4 大認定原則,將判定基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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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季「孝子」大戰!重複申報扶養誰說了算?國稅局4大認定順序全解析。(圖:shutterstock)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只要年滿 60 歲或無謀生能力,且確實受扶養,就能列報免稅額。當發生「搶扶養」的狀況時,國稅局會依序啟動下列四大判定機制:


  1. 當事人說了算: 優先看受扶養的長輩本人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指定由哪一位子女列報。

  2. 私下協議: 若長輩沒意見,則由各申報扶養者自行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3. 法律代理人: 針對受監護宣告的長輩,直接由戶政登記的監護人列報。

  4. 事實勝於雄辯: 若前三項都無法認定,國稅局將依據實際扶養事實進行綜合判斷。

在最後一關「實際扶養事實」的認定上,國稅局掌握了 11 項關鍵指標,包括誰跟長輩同住天數較長、誰負責日常起居、誰負擔較多醫療與保險費、長期照護費用由誰支出,甚至是健保掛在誰名下等具體事證。

以南區國稅局處理過的個案為例,姐姐甲君與弟弟乙君在同一年度都申報扶養中風失智、高齡 80 歲的父親丙君。由於爸爸無法表達意願,姐弟倆又互不相讓,且都沒有申請監護宣告,國稅局便介入調查扶養事實。

調查發現,姐姐甲君有幫父親投保並偶爾買營養品、尿布,但弟弟乙君提供更有力的憑證,包括長期支付父親入住安養機構的龐大費用,以及頻繁就醫、聯繫照護機構的完整紀錄。經過逐一審酌 11 項參考依據後,國稅局判定乙君才是「主要照顧扶養者」,最終核認由乙君列報父親的免稅額,剔除姐姐的申報。

國稅局提醒,無論是兄弟姐妹輪流照顧或是共同負擔開銷,在報稅前最好先溝通清楚,或請長輩事先寫好書面聲明,才不會因為重複申報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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