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麗企業:本公擬成立審計委員會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3/25 2.公司名稱: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本公司經營實務之所需,擬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責,茲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 條之二、第十四條之四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議事辦法第十條修正本公司章程部份條文 內容,依法將於近期股東會提請決議。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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