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材料:代子公司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 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05/03/25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長興(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之關係。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16230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27795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45387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81665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5576922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31829 5.計息方式: 按日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借款人得隨時還款 (2)日期: 借款人得隨時還款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895639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0.96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RMB/TWD=5.043 2.上述第2點第(6)項:本案資金貸與共分兩筆,一筆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另一筆為非循環動用之單筆資金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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