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保費逾期導致保障權益受損 買保險別忘年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19 11:14
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關注自身保障問題。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發揮着「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愈發重要的角色。伴隨着保險的逐步普及,更多的消費者希望可以深入了解並更好地得到保險保障。
近日,網站就接到了網友王女士的咨詢:我朋友2013年10月給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附加住院醫療保險,交費方式為年繳。2014年他因手頭不寬裕,雖經保險公司多次催繳,但未能在寬限期內按時繳納續期保費,後在不選擇保單復效的情況下,辦理了退保手續。不幸的是,在2015年初,他被查出患了疾病,該疾病屬於原保險合同規定的賠付疾病范圍。為獲取保障,他將錢存入其原繳費賬戶,然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但保險公司答復他,保險合同效力已終止,不予賠付。請問這是怎麼回事?如何才能恢復保險合同?
山東大明律師事務所肖律師指出,寬限期是保險法人性化的體現,「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情形下,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後,對到期沒有繳納續期保險費的投保人給予一定時間的優惠」。根據我國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寬限期與效力中止」的規定,「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如果寬限期後客戶退保,則是與保險公司解除了合同關系,這就意味着如果再出險,則保險公司不需承擔任何保險責任。上述案例中,盡管你的朋友在退保後將錢存入其原繳費賬戶,但保險合同效力已終止,保險公司不需承擔任何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相關專業人士表示,投保人未按時繳納保險費的原因是因為遺忘或賬戶余額不足,因此為保證投保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一般都會進行催繳提醒,提示按時續繳保費。保險公司會給予投保人60日內的寬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如果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沒來得及繳費就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要對此負有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除欠繳的保險費。若超過寬限期後仍未繳費,保單效力便會中止,此時客戶將不受保險合同的保障。
人壽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俗稱「復效」)。保險公司在對被保險人的情況進行重新審核後作出是否同意復效的決定。如果保險公司同意復效,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投保人補繳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後,合同效力恢復。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雙方未達成復效協議的,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專家建議,投保人在購買保險後,做好保單的管理工作,每年按時繳納保險費,保證保單的效力,以免失去保險保障,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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