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募條例」修法 款項執行最長10年
鉅亨網新聞中心
近年來部分國內外重大災害勸募活動,陸續出現款項「執行用途」和「執行期間過長」的爭議,行政院今天通過「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增訂重大災害勸募活動的總執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另外募款所得如果超過三千萬元,應該辦理「會計師專案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李人岳報導)
近年來部份天然災害勸募活動由於執行期過長而引發爭議,行政院會13日通過「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增訂重大災害勸募活動如果有不可歸責於勸募團體的事由,可以在主管機關同意下繼續辦理,不受款項執行期限不得超過3年的現制;不過總執行期間不得超過10年。
「不可歸責於勸募團體的事由」包括因匯差產生賸餘、重建工程發包延宕或災情未如預期嚴重等等。
草案也增訂,重大災害勸募活動的應該定期將財物使用情況向主管機關提報備查;所得總金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時,就應該辦理會計師專案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另外為了讓勸募所得能善盡用途,草案也明訂勸募必要支出的百分比,例如勸募所得在1000萬元以下者,必要支出比例為15%,但如果為重大災害而勸募,比例降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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