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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

新舊屋構造標準單價調整 授權地方政府自行決定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4-11-06 13:00


不動產稅改蓄勢待發,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將房屋構造標準單價的調整權限,交由地方政府自主決定,同時新、舊屋將一體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房屋標準價格是就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房屋所在地商業交通與供需概況段落等級等3項來評定的;而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是按建造材料等區分種類及等級評定,且房屋興建完成後將隨時間折舊,房屋也會因所處位置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供求概況而增減其價值。


目前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調整後,僅適用重行評定後新建、增建、改建的房屋,即採「歷史成本原則」。不過,因為有立委認為應該取消這項解釋令,讓地方政府可以調高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提高舊屋的價格,以遏阻炒房歪風,財政部因此發布解釋令,廢止99年的函,讓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

也就是說,地方政府除了原本採用的「歷史成本原則」外,未來還可以採用「重置成本原則」,即可以對舊屋重行評價,所有房屋均適用調整後的評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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